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格式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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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撰寫制作規范
(一)行政復議決定書的結構
行政復議決定書在總體結構上,分為三大部分:
1、第一部分,即決定書的開始部分,包括決定書的名稱、決定書的發文字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第二部分,即決定書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陳述、申請人的申請內容、被申請人答復的內容、復議機關查明的案件事實、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理由、決定的內容等。
3、第三部分,即決定書的尾部,包括決定書的效力及當事人訴權的告知、決定書的成文日期、發文機關的名稱及復議機關的蓋章等。
以下分別對各部分的撰寫制作規范加以說明。
(二)行政復議決定書第一部分撰寫規范
1、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標題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2、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年份用阿拉伯數字全稱標識;并用六角括號“〔〕”括入;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識,并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如深府復決〔2006〕1號。
3、列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號碼(第一代和第二代公民身份證的號碼均統一表述為公民身份號碼,下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情況。
(1)當事人的姓名(名稱)
申請人、第三人為公民的,寫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姓名以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姓名為準,有曾用名的應寫明曾用名的情況。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其名稱應以營業執照等注冊登記文件上登記的名稱為準。承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而申請復議的或在復議過程中變更名稱的,應注明原稱并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陳述變更情況。
被申請人應寫明其名稱的全稱,在復議過程中變更名稱的,應注明原稱并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陳述變更情況。
申請人、第三人有外文姓名(名稱)且是法定的姓名(名稱)的,應引用原文(如有法定中文譯名,可注明該譯名)。
(2)當事人的法定地址
申請人、第三人為公民的,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項統一表述為住址,寫明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明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地址。本項應另起一行列明。
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項統一表述為住址,寫明營業執照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地址。本項應另起一行列明。
被申請人的法定地址為政府有關文件公布確認的被申請人所在地地址。
(3)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申請人、第三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寫明法定代理人與申請人、第三人間的身份關系,法定代理人應為申請人、第三人的監護人。
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的,應列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夠查明的應寫明其職務。申請人、第三人為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其負責人姓名,能夠查明的應寫明其職務。
被申請人以政府有關文件公布確認的負責人為其法定代表人。
(4)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進行復議的,應列明其委托代理人,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寫明其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全稱。委托代理人為二人以上的,應分行列明,但如是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可以不分行列明。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為兩人以上的,應按照上述要求分別列明。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案件程序陳述
案件程序陳述應寫明案由、立案審查、審理、結案等程序環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年×月×日以××號(注明發文字號)×××(注明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答復的,在被申請人答復部分陳述,在程序環節上不予表述。
申請人如不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而申請復議的在案由部分寫明:申請人因××××××一事于×年×月×日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請求),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逾期不履行×××法定職責而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過程中如進行了聽證程序的還應寫明本機關于×年×月×日組織雙方進行了聽證,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議過程中如有第三人參與行政復議情況的,還應給予相應的陳述。
(四)申請人復議申請內容的敘述
申請人復議申請內容統一表述為申請人稱:
如申請人復議申請內容簡短明確的應原文引用。
如申請人復議申請內容冗長繁瑣,應全面、準確歸納概括申請人申請復議的事實、理由及其請求,應力求準確真實地反映申請人的原意。
如申請人是口頭申請復議的,應根據復議機關制作的口頭申請復議筆錄的內容書寫申請人申請復議的事實、理由及其請求。
(五)被申請人答復內容的敘述
被申請人答復的內容統一表述為被申請人答復稱:
如被申請人答復內容簡短明確的應原文引用。
如被申請人答復內容冗長繁瑣,應全面、準確歸納概括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理由及其依據,應力求準確真實的反映被申請人答復的原意。
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答復的,本部分統一表述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兩個以上被申請人分別進行答辯的,應加上被申請人名稱,如被申請人×××答復稱,分別予以敘述。
如第三人參與行政復議并提交書面意見的,統一表述為第三人稱,原文引用或準確歸納概括第三人述稱的內容。
如申請人、第三人查閱被申請人答復內容后有新的事實和理由等反饋意見的,寫明申請人(第三人)經查閱被申請人答復內容后認為。
對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陳述中的稱謂應統一,將“我”、“他”、“我機關”等改成“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等,如當事人的書面陳述中有文字、語法錯誤的,在引述中應加以更正。
(六)復議機關認定事實部分的撰寫規范
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統一表述為經查:而且表述經查事實應清楚明晰。
復議機關應簡明扼要地闡述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過程……被申請人于×年×月×日作出××號(注明發文字號)×××(注明文件名稱),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歸納或原文引用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申請人不服,申請復議。
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答復的,認定事實部分表述為:本機關于×年×月×日對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年×月×日以××號(注明發文字號)×××(注明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一案依法予以受理,并于×年×月×日向被申請人送達了被申請人答復通知書,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而申請行政復議,在查明部分表述為:申請人因××××××一事于×年×月×日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請求),被申請人逾期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人不服,申請復議。
另查:…………(復議機關認定的另一層次的事實)。
(七)復議機關意見的撰寫制作規范
復議機關的意見統一表述為本機關認為:
復議機關的意見應以認定的事實為根據,一般包括對案件中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內容等方面內容。復議機關根據案件的情況闡明被申請人對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享有法定職權或應否履行該法定職責,然后根據相關的實體法律及程序法律規范進行分析論證作出評價,對被申請人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作出結論,即依法應予維持(撤銷、變更等)。復議機關根據案件的情況和需要對申請人、第三人的復議請求、復議理由作出回應,說明依法予以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增強復議決定書的說理性。
(八)行政復議“決定”的撰寫規范
行政復議決定書正文的最后部分是“決定”的內容,該部分是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故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執行性。
1、維持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注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2、撤銷決定:
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注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Ⅱ.如撤銷后需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應分項列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一、撤銷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注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責令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于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日內(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寫,或寫按照××法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Ⅲ.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復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注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3、確認違法的決定:
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注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Ⅱ.如確認違法后需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應分項列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一、確認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注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二、責令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于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日內(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寫,或寫按照××法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4、責令履行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于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日內履行法定職責(應寫明履行法定職責的具體內容)。
5、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被申請人×××(寫明全稱)以××號(注明發文字號)×××(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改為:×××(寫明決定變更內容)。
(九)行政復議決定書尾部的撰寫規范
復議決定書的效力及當事人訴權的告知統一表述為: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第三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決定書的成文日期以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用漢字將年、月、日標全,“零”寫成“○”。成文日期之上標明發文機關名稱“深圳市人民政府”。
(十)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文字、數字、標點符號使用規范
正文部分的文字應規范化、書面化,使用法言法語,避免使用不規范的.、口語化的用語以及俗稱俗語等,原文引用有關證據材料則不受上述限制。
正文中需多次重復引用字數較多的詞匯時,可使用簡稱,但在首次引用時需寫明全稱并注明(下文簡稱為××)。
正文需分點闡述的,其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次為“一、”,第二層次為“(一)”(括號內外不加頓號或其他標點),第三層次為“⒈”,第四層次為“(1)”(括號內外不加頓號或其他標點),正文中各點文字較短而無需使用句號且各點聯系較緊的,各點后使用“;”。但法律條文的援引適用為第×條第×款,第×項第×目的表述以法律條文上的表述序號為準。
正文涉及數字的,除發文日期、援引法律條文的條、款、項、目的序數、起訴期限及責令被申請人的履行期限應寫成中文以示嚴肅外,其余數字均用阿拉伯數字表述,數字在千位以上的,每隔三位數加“,”(以半角輸入),如1,123,456.78。時間需以數字表述的,也以阿拉伯數字表述,年份數字應以四位數表述,如2005年4月1日,但原文引用有關證據材料不受上述限制。
其他行政復議文書的文字、數字、標點符號使用參照上述規范執行。
(十一)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排版、印制、裝訂
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標題在首頁頂端以“2號小標宋字體”分兩行居中書寫,上行為:深圳市 人 民 政 府(中間空1個字符);下行為:行政復議決定書(加粗)。
行政復議決定書的發文字號在標題下空1行以“3號仿宋字體”居右書寫。
在發文字號下空1行空兩格左對齊列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列明事項中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用3號方正黑體字(加粗)書寫,其他列明事項以3號仿宋字體書寫,列明事項后用“:”,列明事項的內容以3號仿宋字體書寫,一行不夠書寫時可列兩行,但需保持各行內詞匯的完整,次行首字與上行冒號后首字對齊。
在當事人基本情況書寫完畢后下空1行空兩格以3號仿宋字體書寫復議決定書的正文及尾部部分。其中,申請人稱、被申請人答復稱、申請人(第三人)經查閱被申請人答復內容后認為、第三人稱、經查、另查、本機關認為以3號方正黑體字(加粗)書寫。正文部分每個自然段首行行首左空兩個字符,回行頂格,但阿拉伯數字、年份數字中間不能回行。
復議決定書的效力及當事人訴權的告知部分書寫完畢后下空3行右空3個字符書寫發文機關名稱“深圳市人民政府”。發文機關名稱下寫復議決定書的成文日期。
在成文日期上加蓋“行政復議專用章”,印章須端正、居中并采用下套方式,即僅以印章下弧壓在成文日期之上,印章用紅色。頁與頁之間加蓋“騎縫章”,印章用紅色。
全文涉及英文或英文字母的,應按照英文的書寫習慣書寫,但應以3號仿宋字體輸入。
全文用紙為A4紙,一般每個頁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雙面排版印刷。從首頁至尾頁編頁碼并于每頁底居中套正。字符間距為標準值,行間距為固定值29至32磅。尾頁無正文的,不得書寫此頁無正文,而應通過調整字符間距或行間距將正文延至下一頁。決定書左側裝訂,平訂的訂位為兩釘釘鋸外訂眼距書芯上下的各1/4處。
其他行政復議文書的排版、印制、裝訂參照上述規范執行。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632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