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港口物流發展補助實施細則全文
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港口物流發展補助實施細則中的外貿航線是指廣西北部灣港至其他國家港口航線,以及至香港、澳門、臺灣航線和外貿內支線。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港口物流發展補助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延續和修訂促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桂政發〔2014〕5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規定》),為加快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港口航運和物流業的發展,切實將支持政策落實到位,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補助資金的發放遵循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實行企業自愿申報、管理部門審核、政府審定的辦法。補助資金涉及自治區的部分,在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重大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三條 本細則中的廣西北部灣港包括北海、防城港、欽州三個港域。港口所在地政府是指北海、防城港、欽州三市人民政府。
第四條 本細則中的外貿航線是指廣西北部灣港至其他國家港口航線,以及至香港、澳門、臺灣航線和外貿內支線。
開行航次指一個完整進出港航次,即一個航班。
航線開行率指航運企業一年的開行航次總數,本細則以45航次/年為航線開行率的計量標準。
“穿梭巴士”業務是指廣西北部灣港各港域之間集裝箱轉泊運輸。
“五定”班列是指海鐵聯運集裝箱專列。
第五條 《若干政策規定》第十四條所稱各類大型物流企業,其界定標準參照國家工信部、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補助標準
第六條 《若干政策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關于外貿集裝箱直航航線補助的對象,是指既有的、已穩定運行一年(含)以上、航線開行率達到45航次/年(含)以上的外貿集裝箱班輪直航航線的航運企業。按以下原則確定補助標準:
(一)使用600TEU以下船型的航線,每年給予80萬元的補助;
(二)使用600TEU(含)—1000TEU船型的航線,每年給予100萬元的補助;
(三)使用1000TEU(含)以上船型的,每年給予120萬元的補助;
(四)補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和港口所在市財政各安排50%。
第七條 《若干政策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關于新開辟外貿班輪航線補助的對象,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新增開行外貿集裝箱周班直航航線,穩定運行半年(含)以上且航線開行率不低于80%的航運企業。按以下原則確定補助標準:
(一)使用3000TEU以上船型(含)的,第一年航次達45次(含)以上的,補助400萬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補助7.5萬元。第二年航次達45次(含)以上的,補助320萬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補助6萬元。第三年航次達45次(含)以上的,補助256萬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補助4.5萬元。
(二)使用1000TEU(含)—3000TEU船型的,第一年航次達45次(含)以上的,補助300萬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補助6萬元。第二年航次達45次(含)以上的,補助240萬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補助4.5萬元。第三年航次達45次(含)以上的,補助192萬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補助3萬元。
(三)使用1000TEU以下船型的,第一年航次達45次(含)以上的,補助200萬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補助4萬元。第二年航次達45次(含)以上的,補助160萬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補助3萬元。第三年達45次(含)以上的,補助128萬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補助2.5萬元。
(四)新增航線連續補助不超過3年,且不得與本細則第六條疊加。新增航線補助滿3年的,按第六條標準繼續補助。
(五)補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和港口所在市財政各安排50%。
第八條 《若干政策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關于開展海鐵聯運集裝箱業務的補助對象,是指承攬自治區以外海鐵聯運集裝箱經廣西北部灣港進出口的的貨代公司(鐵路貨票的托運人)。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一)當年完成集裝箱運輸量比上年實際增長的部分,按200元/箱給予補助(空箱不補貼);
(二)當年完成的集裝箱運輸量中的存量部分,按50元/箱給予補助(空箱不補貼);
(三)補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和港口所在市財政各安排50%。
第九條 《若干政策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關于新開通廣西北部灣港集裝箱“五定”班列補助的對象,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新開通的集裝箱“五定”班列,穩定運行半年且正常運營1年(含)以上、每周開行達到單向2次(含)以上的運營商,一次性給予800萬元補助(需扣除已獲得的自治區財政同類補助。自治區財政同類補助不足800萬元的'補足800萬元;超過800萬元的不再給予補助)。補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安排。
第十條 《若干政策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補助對象,是指自治區內適箱外貿貨物通過廣西北部灣港進出的生產貿易企業。該企業當年適箱外貿貨物通過廣西北部灣港進出的集裝箱量(重箱)新增100TEU(含)以上的,新增部分按100元/標箱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最高補助不超過500萬元。補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和港口所在市財政各安排50%。
第十一條 《若干政策規定》第十三條第(六)款的補助對象,是指在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注冊的主要從事海運業務的航運企業。運力規模指企業自有運力。其中,運力規模首次達到10萬載重噸,包括:
(一)2014年1月1日前已在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注冊,運力規模不足10萬載重噸,在2014年1月1日以后運力規模增加至10萬載重噸,且維持該運力規模達1年(含)以上;
(二)2014年1月1日以后在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注冊,注冊時運力規模不足10萬載重噸,在政策執行期間增長至10萬載重噸的,并維持該運力規模達1年(含)以上;
(三)2014年1月1日以后在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注冊,注冊時運力規模已達10萬載重噸的,并維持該運力規模達1年(含)以上。
對自有并經營的運力規模首次達到10萬載重噸及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補助200萬元;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萬載重噸再補助100萬元。對同一企業補助總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安排。
第十二條 《若干政策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按《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減半收取車輛通行費實施辦法》(桂交財務發〔2009〕57號)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若干政策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補助的對象,是指具有國際道路運輸資質且已開行廣西至東盟國家的客貨運輸線路的運輸企業、經交通運輸部或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認定的甩掛運輸項目試點企業。
(一)具有國際道路運輸資質且已開行廣西至東盟國家的客貨運輸線路的運輸企業按以下標準進行補助:
1、客車按0.8元/車公里補助,貨車按0.5元/車公里補助。
2、補助額=該線路往返1次里程×往返次數×補助標準。車輛往返次數以出境次數為準。
3、已經開通的線路從2014年起補助,以后新增開通的線路從開通當年起補助,每條線路連續補助不超過3年。
(二)經交通運輸部或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認定的甩掛運輸項目試點企業按以下標準進行補助:
1、甩掛運輸車輛按在北部灣經濟區內實際行駛的線路和里程,按0.5元/車公里補助。
2、從2016年起補助,每個企業甩掛運輸車輛連續補助不超過3年。
(三)國際直達運輸車輛和甩掛運輸車輛重復的,只能申領其中一項補助。
(四)補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和客貨運班線始發地政府、甩掛運輸企業所在地政府各安排50%。
第十四條 《若干政策規定》第十四條第(六)款補助的對象,指2014年1月1日以后在廣西北部灣經濟區注冊設立的,經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認定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大型倉儲企業。對該企業發生的運輸、倉儲專用設備設施固定資產投資銀行貸款利息給予20%的補助,同一企業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補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和所在市財政分別承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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