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護理學會章程
上海市護理學會的辦會宗旨 貫徹“雙百”方針,繁榮護理事業(yè)、出人才、出成果,那么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上海市護理學會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上海市護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為“上海市護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 NURS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上海市護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黨的方針政策為主導。堅持科學發(fā)展觀,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tài)度和優(yōu)良學風。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廣大護理工作者,以“奉獻、創(chuàng)新、求實、協(xié)作”的精神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繁榮與發(fā)展上海的護理科學事業(yè),促進護理專業(yè)出成果、出人才。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業(yè)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xié)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設在上海市靜安區(qū)。
第二章 任務、業(yè)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工作任務
(一)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組織護理重點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并加強同國內外護理單位和護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系;
(二)編輯出版護理學術期刊;
(三)大力普及推廣護理科技知識;
(四)開展對會員的繼續(xù)教育,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努力提高學術水平,并積極發(fā)現人才,向有關部門推薦;
(五)發(fā)動會員對國家重要的護理技術政策和有關問題發(fā)揮咨詢作用,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接受有關部門委托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科技文獻的編審,并推薦獎勵優(yōu)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七)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
(八)協(xié)助政府部門開展評優(yōu)、創(chuàng)優(yōu)活動,樹立優(yōu)良行風。
第七條 本會的業(yè)務范圍: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舉辦繼續(xù)教育和咨詢服務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集體和會員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設會員、學生會員、單位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十條 各類會員的入會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
1、具有護理專業(yè)畢業(yè)證書并已取得注冊護士資格者;
2、具有護理專業(yè)畢業(yè)證書,獲得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或技師及以上職稱者;
3、科學技術其他方面的學會、協(xié)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二項條件之一跨會申請本會會員;
4、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衛(wèi)生行政干部。
(二)學生會員 醫(yī)學院校護理專業(yè)在讀的研究生、本科生、大專生或中專生。
(三)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比較集中的醫(yī)療、科研、教學單位以及與本會專業(yè)有關的醫(yī)療生產單位。
(四)榮譽會員 有較高學術影響力、對學會工作做出過重大貢獻的護理專家。榮譽會員為永久性稱號。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通過,并發(fā)給會員證;
(三)榮譽會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發(fā)給證書,并報市科協(xié)備案。
第十二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yōu)先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利
(六)單位會員權利:除享受上述(一)--(五)外,可優(yōu)先獲得參加地區(qū)性、全國性、國際性學術交流會名額。
第十三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zhí)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學會各種學術活動、撰寫學術論文、科普讀物;
(七)按規(guī)定時限和標準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定期召開,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會員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zhí)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最長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 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或撤消,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構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評選護理科技進步獎、優(yōu)秀論文;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生效方能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舉手等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等額選舉的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當進行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或常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zhí)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單位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單位的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單位被撤銷之日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履行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xié)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依據有關法規(guī)設置分支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有兩類:一類是單位會員的主體學科性質設置的專業(yè)委員會,名稱為“上海市護理學會××專業(yè)委員會”;另一類是按專門工作設置的工作委員會,名稱為“上海市護理學會××工作委員會”。 分支機構的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并報市科協(xié)備案。本會的分支機構在本會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對外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之以“上海市護理學會”字樣。分支機構不直接發(fā)展會員,不得另起其他名稱,不得另訂章程。
第三十七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單位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努力提高業(yè)務能力。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633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