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關于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記者問答
為幫助大家了解《關于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就《關于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記者問答,供大家閱讀參考。
記者:為什么出臺《征求意見稿》?
答:汽車租賃是滿足社會公眾個性化出行、商務活動、公務活動和旅游休閑等需求的交通服務方式,對于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提升出行品質具有積極意義。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汽車租賃業呈現快速發展態勢,行業規模和服務能力大幅提升,特別是隨著移動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分時租賃(又稱“汽車共享”)新模式也在我國迅速發展。但總體而言,我國汽車租賃業仍處于起步階段,還存在服務能力不足、法規政策建設滯后、企業經營風險較高、分時租賃新模式亟待引導等突出問題,與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不相適應,出臺《征求意見稿》十分必要。
一是保護用戶權益的需要。因法規制度的不完善,行業普遍存在將非租賃車輛用于租賃經營的問題,造成車輛技術狀況無法保證安全出行,且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還面臨著保險公司拒賠的風險,《征求意見稿》出臺對保護用戶權益具有積極作用。
二是提供有效供給的需要。汽車租賃存在市場集中度不高,網絡化、規模化服務水平不高、經營網點不足,租還車不便捷等問題,不能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出臺《征求意見稿》有利于推動汽車租賃經營者規模化、網絡化、品牌化經營,提升行業服務能力。
三是優化交通出行體系的需要。分時租賃作為一種非集約化的交通出行方式,要充分考慮城市發展實際,立足于構建合理的城市交通出行體系,使其與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車等發展相協調。
四是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需要。由于法規建設的滯后,基本管理制度不統一,在發展定位、發展方向、業務邊界等涉及行業發展的關鍵問題上,社會各方認識不一致。出臺《征求意見稿》有利于明確行業基本管理制度、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記者:目前汽車租賃行業發展中存在哪些主要問題?
答:雖然汽車租賃業發展迅速,但行業發展中還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一是服務能力不足。在車輛數量、市場集中度、網絡化運營和服務能力等方面,與公眾出行需求不相適應,行業規模化、網絡化、品牌化建設依然有待加強。
二是法規政策建設滯后。國家層面缺乏汽車租賃業的專門法律法規,僅有北京、上海、重慶、山西等部分省市制定了汽車租賃地方性規章。行業法律法規和頂層設計的缺失,導致各地在市場準入、車輛性質、保險、報廢年限、能否提供駕駛勞務等關鍵問題上要求不一,行業發展方向和思路不清晰。
三是企業經營風險較高。由于租賃車輛價值較高,租賃期間企業對車輛控制存在一定難度,同時社會和行業信用體系尚不健全,車輛被盜、承租人惡意騙租等情況時有發生。另外,租賃期間車輛發生交通違法行為處治困難,大量租賃車輛因違章難以處理而無法通過年檢,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
四是分時租賃發展亟待引導。分時租賃作為“互聯網+”在交通出行領域應用出現的新模式,正日益受到資本市場的關注,在促進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需要通過政策引導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而且分時租賃作為非集約化的出行方式,在當前大中城市交通資源普遍緊缺的情況下,如完全任由市場自由發展,可能加劇城市交通擁堵,給“城市病”治理帶來更大困難和代價。
在深入分析行業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的基礎上,按照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夯實安全管理基礎、鼓勵分時租賃發展、提升服務能力、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四個方面的內容,明確了汽車租賃行業的基本管理制度,提出應科學確定分時租賃發展定位,并對鼓勵和規范分時租賃健康發展提出了相應政策措施。針對租賃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處治、租賃車輛詐騙等問題,交通運輸部正會同有關部門抓緊開展相關政策措施的研究論證工作,加快推動解決企業面臨的實際困難。
記者:為什么要求汽車租賃企業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
答:《反恐怖主義法》要求“機動車租賃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為貫徹這一要求,《征求意見稿》針對個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等不同類型的承租人,提出了具體可操作性的措施。同時,由于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經營者對租賃車輛的管控能力較弱,實名制租車也有利于預防和降低車輛詐騙風險。
記者:如何保證用戶信息安全?
答:汽車租賃經營者掌握了個人電話、信用卡、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以及城市交通、地理位置等敏感信息,一旦發生泄露,將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分時租賃經營者應遵守《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網絡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規采集、存儲、使用和保護相關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汽車租賃服務所必需的范圍,切實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和國家信息安全。
記者:《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汽車租賃企業與保險公司根據汽車租賃業務特點和風險大小,開發保險產品,基于什么考慮?
答:我國機動車保險的有關險種、費率和金額,主要依據不同車輛使用性質、年限等確定。目前,租賃車輛保險費率與出租汽車等提供運輸服務的費率一致,但是與出租汽車等提供運輸服務的車輛相比,租賃車輛在使用效率、事故風險等方面存在明顯差別。因此,《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汽車租賃企業與保險公司積極合作,開發與汽車租賃業務特點和風險大小相適應的保險產品,既保障承租人合法權益,也能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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