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的說明
制定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么?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于《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的說明,歡迎閱讀。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國公益慈善事業的快速發展和信息傳播方式的日益豐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電信以及網絡等渠道開展的“線上”募捐活動,特別是基于互聯網平臺的公開募捐活動已經成為慈善組織募集慈善資源的主要途徑。然而,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針對此類公開募捐行為規范監管的規定較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開募捐主體資格不明確、募捐信息發布平臺監管缺失等問題。鑒于此,在2014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中,首次規定了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在為慈善組織募捐活動提供平臺服務時應當履行的責任。2016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經全國人大正式表決通過,其中第二十七條和第一百零一條再次明確規定了廣播、電視、報刊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在為慈善組織募捐活動提供服務時應當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即將正式實施,為確保慈善組織公開募捐活動健康有序開展,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制定了《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重點圍繞管理范圍、平臺行為規范以及各部門的監管職責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二、主要內容
(一)界定了管理范圍
《辦法》第一條、第二條明確了管理的對象,即廣播、電視、報刊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或者發布公開募捐信息提供的平臺服務。
(二)建立了行為規范
《辦法》第二條至第九條重點對為慈善組織公開募捐提供平臺服務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的資質進行了規范;對它們為慈善組織發布公開募捐信息、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履行的責任和承擔的義務進行了明確。《辦法》第十條還專門對個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布個人求助信息的行為進行了規范。
(三)明確了各部門監管職責
《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了各部門的監管職責。對慈善組織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提供的平臺發布公開募捐信息、開展公開募捐的行為,由批準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實施監督管理,有違法違規情形的,還應當依法查處;國務院及地方各級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提供的平臺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為落實監管責任,《辦法》還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建立健全與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信息溝通共享機制、信用信息披露機制和違法違規行為協查機制,強化協同監管。
下面是辦法全文
《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慈善組織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是指廣播、電視、報刊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或者發布公開募捐信息提供的平臺服務。
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的廣播、電視、報刊、電信運營商應當符合《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規定的條件。通過互聯網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條件。
第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在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時,應當查驗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和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得代為接受慈善捐贈財產。
第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向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公開募捐信息發布、募捐事項的真實性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現慈善組織在開展公開募捐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批準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告。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記錄和保存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復印件、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復印件。網絡服務提供者還應當記錄、保存慈善組織在其平臺上發布的有關信息。其中,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相關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該慈善組織通過其平臺最后一次開展公開募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募捐記錄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公開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第七條 民政部門發現慈善組織在使用公開募捐平臺服務中有違法違規行為,需要要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協助調查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停止為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信息發布服務的,應當提前在本平臺向社會公眾告知。
第九條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采集與記錄。
第十條 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布求助信息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于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真實性由信息發布個人負責。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依法對慈善組織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提供的平臺發布公開募捐信息、開展公開募捐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慈善組織有違法違規情形的,由批準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國務院及地方各級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提供的平臺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共享機制、信用信息披露機制和違法違規行為協查機制,強化協同監管。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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