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全文
為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了陜西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下面是詳細內容。
陜西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校車的安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專用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專用校車應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顏色和外觀標識。
第四條 省級政府采取各種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
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采取具體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結合移民搬遷、重點鎮和農村集中居住點建設,科學合理調整學校設置規劃,優化中小學(教學點)布局,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采取具體措施,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保障其獲得校車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教育部門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負責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參與制訂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練;組織校車安全聯席會議,落實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教育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參與制訂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負責校車標牌發放、回收工作;負責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認定工作;負責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維護校車行駛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處涉及校車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營的管理,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參與制訂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負責校車使用申請的審查工作,督促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稅務、質監、廣電、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辦法以及本級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七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或者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工作協調機制)組成單位包括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稅務、質監、廣電、安全監管等部門和單位。
第九條 省級政府教育部門為省校車安全管理廳際聯席會議召集人,公安、交通運輸部門為協助召集人。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主要研究或者擬定事項:
(一)研究擬定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研究建立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三)研究擬定校車服務管理方案,報省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組織實施校車安全管理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治理;
(五)協調涉及校車安全管理的問題。
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工作協調機制)召集人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自行確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相關部門制定的學校設置規劃,科學、合理設置學校(教學點),為學生就近入學創造條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
政府通過財政資助,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鼓勵社會捐贈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動員社會力量,為需要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給予必要的物力、財力等支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深入中小學校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學校分布情況、在校學生數量、學生分布區域、學生上下學交通服務需求,以及現有校車服務狀況和校車需求信息;建立校車服務信息系統,實施校車需求和配備的統計、分析和動態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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