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運輸應當遵循科學發展、統籌規劃、節能環保、安全便捷的原則。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于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希望大家閱讀與收藏。
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以及道路運輸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利用機動車輛為社會公眾提供客貨運輸服務的行為。
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以及道路運輸其他服務經營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依法、公開、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條 道路運輸應當遵循科學發展、統籌規劃、節能環保、安全便捷的原則。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守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發展農村道路運輸,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促進城鄉客運一體化,滿足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從事農村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可以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
第六條 申請從事客貨運輸經營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準予道路運輸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客貨運輸車輛駕駛員應當具備法定的條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客貨運輸車輛駕駛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和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第七條 客貨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不得擅自改變客貨運輸車輛的結構和特征,不得使用拼裝或者報廢的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經營。
客貨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行駛里程或者時間間隔對車輛進行維護,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對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后應當到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 客貨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每年進行一次技術性能檢測,評定其技術等級,達不到技術等級要求的車輛,不得繼續營運。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相關規定對客貨運輸車輛進行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并對檢測結果和技術等級評定結果承擔法律責。
第九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以提供駕駛服務等方式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十條 客貨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搶險、救災、交通戰備等應急運輸任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車輛實際使用單位應當對承擔應急運輸任務的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一條 客運經營包括班線客運經營、包車客運經營、旅游客運經營。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經營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班車類別、日發班次、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停靠站點運行,不得站外攬客。
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不得沿途攬客。包車客運線路的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
旅游客運按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線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旅游客運線路的一端應當在旅游景區(點)。
第十三條 鄉村道路需要開通客運線路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勘驗,具備客運車輛通行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方可準予客運經營許可。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客運線路許可后,應當與道路客運經營者簽訂道路客運線路經營權合同。
同一客運班線有三個以上申請人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決定時,應當明確具體的經營期限。
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原取得的客運班線經營權自行終止;需要延續經營的,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客運班線經營期限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自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后一百八十日內,按照承諾的要求投入車輛營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投入車輛營運或者營運后連續停運一百八十日以上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注銷該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客運經營者在許可的經營期限內,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停止、終止客運服務。
班線客運經營者停止或者終止班線經營的,應當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并于停止或者終止班線經營之日前七日在班線線路各站發布公告。
第十七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和優質服務,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在車輛指定位置噴涂經營者名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號碼,懸掛標志牌,張貼票價表。
第十八條 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途中因車輛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繼續承運,應當及時更換車輛或者交由他人承運,不得另行收取費用,由此導致服務標準降低的,應當向旅客退還票款的差額部分。
客運經營者不得超載,不得甩客、擅自加價、惡意壓價、坑騙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拒載旅客。
第十九條 客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運行車輛的日常安全檢查。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不得運行。
客運經營者及客運車輛駕駛員、乘務員應當防止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與禁運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二十條 貨運經營者受理法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應當查驗有關手續,手續不齊全的,不得承運。有關憑證應當隨車攜帶。
第二十一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許可條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運輸危險貨物不得混裝普通貨物,運輸普通貨物不得夾帶危險品和禁運品。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規定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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