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肅省農村公路條例》全文
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甘肅省農村公路條例》,并于10月9日在《甘肅日報》全文正式頒布。《條例》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甘肅農村公路發展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法規,標志著全省農村公路發展已步入規范化和法制化的軌道,對于推動農村公路事業可持續發展,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中國人才網小編為大家提供了《甘肅省農村公路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甘肅省農村公路條例
2012年9月28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及其附屬的橋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公路的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統籌規劃、建養并重的原則,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縣、鄉、村三級組織管理體系,并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建立并落實責任追究制。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指導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建立村道管護群眾組織。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做好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發展農村公路運輸,提高農村公路利用水平,采取必要措施促進城鄉客運一體化和農村物流發展,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和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實際需要編制,與國道、省道發展規劃和干線公路網相銜接,與農村運輸網絡規劃相適應,與城鄉建設規劃及其他運輸發展方式相協調,符合國家及全省交通運輸發展目標。
第九條 縣道規劃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鄉道、村道規劃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匯編后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報批、備案。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農村公路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年度建設建議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匯總、審核,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或者擴建。縣道按照不低于三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鄉道按照不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村道建設標準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 件確定。
第十三條 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項目的設計,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其他工程項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圖一階段設計。
第十四條 四級以上農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工程的設計,可以由具有工程技術資格的技術人員承擔。
第十五條 二級以上農村公路、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項目,應當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成施工圖設計批復即可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
二級以上農村公路、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建設項目,應當通過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其他農村公路項目工程監理,建設單位可以通過招標方式委托社會監理機構或者聘請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進行監理。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 件的,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標。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在同一鄉(鎮)范圍內多項目一并招標,規模較大、技術復雜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大橋、特大橋和隧道建設項目應當單獨招標。
招標結果應當在當地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聘請技術人員、群眾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
農村公路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監督等單位應當明確安全和質量管理責任,落實安全和質量保證措施,加強安全和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缺陷責任期制度和質量保證金制度。質量缺陷責任期為交工驗收合格后一年,質量保證金一般為施工合同總額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交(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負責,竣工驗收由各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審批權限組織進行,驗收結果應當送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大橋、特大橋、隧道建設項目工程,按公路基本建設項目進行交(竣)工驗收;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交(竣)工驗收可以合并進行,但應當執行相應的質量缺陷責任期和工程質量保修期制度。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工程檔案,及時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資料,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縣(市、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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