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全文)
為了保護秦嶺生態環境,規范秦嶺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制定了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秦嶺生態環境,規范秦嶺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生態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發展與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習性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土壤、森林、草場、礦藏、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以及村鎮等。
第三條 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旅游、開發建設、管理等影響生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由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確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為準。
第四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統籌規劃、保護為主、科學利用、限制開發、恢復治理、生態補償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灞橋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周至縣、戶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建立多種投融資渠道,吸引國內外資金用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資助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生態環境保護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第八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應當通過聽證、論證、專家咨詢、社會公示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接受公眾監督,促進科學決策。
第九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每年三月第三個星期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宣傳。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區劃
第十一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各項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堅持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秦嶺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總體規劃。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涉及秦嶺開發建設的各類專項規劃須經環境影響評價,并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五條 經批準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各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編制程序進行。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各項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方便單位和個人查閱。
第十六條 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分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適度開發區。
海拔2600米以上的區域及世界地質公園、世界生物圈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天然林林區為禁止開發區;秦嶺山體坡腳線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間的區域為限制開發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其它區域為適度開發區。
第十七條 禁止開發區內,實施生態功能全方位保護,不得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和文化遺產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擾和破壞。
第十八條 限制開發區內,應當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為主,恢復植被、退耕還林還草,引導超過區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人口逐步遷移。
限制開發區內禁止下列開發行為:
(一)開發商品住宅、別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產項目;
(二)新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山莊等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建筑物;
(三)除國家開發外,新增勘探、開采礦產資源項目;
(四)建設其他與限制開發區保護功能不相適應的項目和設施。
第十九條 適度開發區內,應當以提高綠化面積,發展現代農業、生態旅游為主,可以發展區域生態環境可承載的產業和進行必要的村鎮建設。
適度開發區內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建設有污染的工業項目;
(二)嚴格限制房地產開發;
(三)控制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的空間范圍和規模。
第二十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設置保護區域標志、標識和保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保護區域標志、標識和保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區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劃定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
秦嶺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采取封閉保護措施,禁止游客等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人員進入。
封閉的時間、區域應當經科學論證,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因防汛、防火、搶險、救災等原因確需采取緊急封閉措施的,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實施。
第三章 保護管理體制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中長期目標,統籌協調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重大事項。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在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劃,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辦理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開發建設項目準入手續;
(三)指導監督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督促檢查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依法查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違規建設和破壞生態環境行為;
(五)組織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議;
(六)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置;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發展和改革、規劃、財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務、農業、建設、交通、旅游、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進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等工作,指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制定區域產業布局規劃;
(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各項規劃的編制工作,并指導規劃的實施;
(三)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財政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支出和有關政策性補貼、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四)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環境質量監測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國土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及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植樹造林活動,加強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及濕地資源的保護;
(七)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管理、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水域及岸線防汛安全管理、河道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八)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業面源污染控制、農業結構調整、農業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
(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監督指導村鎮建設、風景名勝區建設工作;
(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交通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十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普查、規劃旅游資源,監督指導旅游規劃實施,規范旅游市場秩序;
(十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文物保護措施,監督文物修繕保養,加強文物保護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文化、宗教、氣象、民政、公安、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世界地質公園、世界生物圈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天然林林區、風景名勝區、國家植物園和動物園、森林公園、國有林場等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其管理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接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指導,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綜合執法;市、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可以接受相關部門委托進行執法。
第三十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考核以完成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和公眾評價為主要依據,與考核對象類別、區域功能定位相適應,客觀、公正反映考核對象的工作實績,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第四章 自然資源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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