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順德區勒流街道勒北村村民自治章程(2016年)
為了保障村民依法實行自治,保證村務工作正常開展,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佛山市順德區勒流街道勒北村村民自治章程(2016年),歡迎大家閱讀。
佛山市順德區勒流街道勒北村村民自治章程(2016年)
(本章程于2014年1月22日第六屆第一次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村民依法實行自治,保證村務工作正常開展,促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
第四條 村黨組織是全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實行思想、政治和組織領導。村民委員會開展自治活動,必須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進行,由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行使監督管理職權,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應當維護村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地位。
第二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五條 村民會議由戶口在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可以全體人員集中召開,可以分片或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組織召開。
第六條 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參加。
村民代表由本村各村民小組選舉產生,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撤換、補選村民代表在原村民小組進行。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會議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聘用本村財會人員和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決定本村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 聽取、審查和批準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 審議決定本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四) 審議決定村內舉辦公益事業經費的籌集辦法。
(五) 審議決定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
(六) 決定對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七) 其他授權事項。
第九條 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會議成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決定問題應當經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程序:
(一) 村民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會議成員提出開會建議和議題;
(二) 村民委員會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書面通知全體會議成員;
(三) 村民代表就有關議題向村民收集意見;
(四) 村民委員會召集主持會議,村黨組織成員列席會議并進行監督;
(五) 提議人說明議題;
(六) 與會人員討論發言;
(七) 表決有關事項;
(八) 張榜公布表決結果。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并存檔。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權參加村民代表會議;
(二) 了解本村經濟發展、鄉村建設、社會管理等情況;
(三) 代表村民意愿表決村中事務;
(四) 在村民代表會議上的發言,村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和打擊報復。
(五) 依法監督村民委員會村務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向村民宣傳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
(二) 協助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做好有關工作;
(三) 密切聯系村民,傾聽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反映村民的呼聲;
(四) 積極完成國家規定的各項任務和村中有關自治事項。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執行機構,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四條 本村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應依照政府統一部署按時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 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地地和其他財產,編制并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管理本村財務。
(二) 鞏固和發展村集體經濟,管理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
(三) 編制并實施本村建設規劃,按照規劃推進鄉村建設,整頓村容村貌,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 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睦,照顧五保戶、困難戶和軍烈屬,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調處理村民小組之間的關系;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
(五) 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六) 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納稅、服兵役、計劃生育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七) 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向街道辦事處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八) 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并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第十六條 本村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15個村民小組。村民小組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設小組長一名,由本村民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與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同期進行。
第十七條 村民小組長應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各項村民自治工作,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及時反映本小組村民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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