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條例(草案)
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條例(草案),下面是草案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特區內食品、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政府責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領導、協調食品安全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各區(含新區,以下統稱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區政府)應當健全轄區食品安全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工作,對區域性食品安全隱患進行整治,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市、區政府應當將各項食品安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協助開展本轄區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行政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四條【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
市、區設立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市、區政府規定。
第五條【主管部門】
市政府負責市場和質量管理的部門是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食品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生產、流通、餐飲服務領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負責種養殖、畜禽屠宰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公安、城市管理、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教育、人力資源保障、旅游、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領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六條【食品安全監管機構】
食品安全主管部門的下列機構(以下統稱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以自身名義開展生產、流通、餐飲服務領域和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一)食品行業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全市的食品安全審批和管理工作;
(二)食品安全稽查機構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食用農產品案件查處工作;
(三)各轄區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基層監管所負責所在轄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轄區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七條【專家委員會】
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組建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負責評審食品安全標準,分析、評估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并對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政府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由食品、醫學、營養、生物、化學、農業、經濟、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專家代表組成。
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管理,其管理規定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八條【經營者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責任主體,對其生產經營承擔管理責任,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承擔安全責任,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依法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第九條【行業管理】
食品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制度,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向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
鼓勵行業協會和行業示范單位參照國際先進標準制定嚴于國家的食品安全行業標準,在協會成員單位或者聯盟企業范圍內推廣使用。
支持并推動食品安全第三方監管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第三方監管服務標準,使用食品安全大數據等管理方法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規范的食品安全過程管理、風險防控、人員培訓等專業服務。
行業協會可以依據章程的規定建立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誠信記錄,對成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失信行為予以管理。
第十條【宣傳】
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報道食品安全問題,鼓勵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食品責任保險業務,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標準】
強化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建設。堅持質量至上、安全第一,在嚴格執行國家標準的基礎上,使深圳的食品安全標準達到國際領先、國內一流的先進水平,全面打造食品領域的深圳標準。
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門組織起草并公開征求意見。起草的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經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評審后,按照規定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并發布實施。
鼓勵特區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特區技術規范的企業標準,并將企業標準執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
第十三條【義務監督員】
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聘請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發現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舉報獎勵】
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積極舉報各類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線索,及時發現、控制、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和危害因素,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方式包含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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