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學校安全條例(草案)全文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制定了昆明市學校安全條例,下面就隨CN人才網小編一起來了解關于昆明市學校安全條例(草案)吧。
昆明市學校安全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保障學生和教職工的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云南省學校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幼兒園(班)、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安全工作,適用本條例。
學校安全屬于公共安全,包括學校及其周邊和學校組織校外活動中的學生、教職工生命健康安全、財產安全以及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第三條 學校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屬地管理、各負其責、社會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建立學校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督促相關部門依法開展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將學校安全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學校安全相關工作。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管理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和考核辦法,督促學校建立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導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督促學校定期演練;
(三)聯合相關部門定期對學校開展安全檢查,督促學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四)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指導、協助學校處理安全事故;
(五)指導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將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教學計劃;
(六)定期組織學校負責人、學校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培訓;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公安機關履行下列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一)維護學校及其周邊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
(二)建立定期聯系學校制度,指導學校做好內部治安防范工作,及時消除治安隱患;
(三)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校園安全的行為,處理學校治安突發事件及群體性事件;
(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監督管理學校及其周邊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見,消除火災隱患;
(五)指導學校加強校園安全防范建設;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建設程序對新建、改建、擴建學校工程類建設項目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學校開展校舍安全排查、安全鑒定、安全隱患排除工作。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改進衛生工作,依法對為學校、學生及教職工提供服務的生產經營者的衛生監督管理,處置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食品藥品監管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食品藥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處置食品藥品突發事件。
安全監管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法開展學校危險化學品的綜合監管工作。
質監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特種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督促有關單位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整改落實。
城管綜合執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占道經營、擺攤設點、堆放雜物等行為進行查處。
文化廣電體育、工商等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設置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游戲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行為進行查處。
水務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管理的水庫、河道等周邊設置危險警示牌,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汛期加強對學校周邊巡查,采取措施避免重大險情的發生。
國土資源、防震減災等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區域以及學校周邊區域的山體等存在影響學校建筑物、活動場所、通道等安全隱患進行依法測評檢查,并根據測評檢查結果向有關部門或者學校發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設置防護設施的通知;有關部門或者學校應當按照通知設置有效防護設施,并相應設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標志。
規劃、司法、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開展學校安全工作。
第八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落實安全管理工作崗位責任制;
(二)建立健全門衛、食堂、宿舍、?;?、學生請銷假、小學四年級以下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交接、學生定期健康體檢、校園欺凌事件預防和處理、校園網絡等管理制度;
(三)設立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必要的安保人員和安全防護器材;
(四)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五)開展學生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學生自我防護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在容易發生人員擁擠的通道、場所,合理安排疏散時間和通行順序,防止擁擠踩踏;
(七)定期開展校園安全檢查,維護校舍、場地、設施設備,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建立安全工作臺賬,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九)組織學生參加實習、考察、勞動、軍訓、文化娛樂和其他集體活動,應當與學生生理、心理特點相適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落實專人負責;
(十)按照有關規定投保校方責任保險,鼓勵、引導學生投保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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