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區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鄂政辦發[2011]28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區城區(不含鄉鎮,下同)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本區城區是指小溪塔街道、夷陵經濟開發區、東城城鄉統籌發展試驗區城市社區建制的區域。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的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保障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城區廉租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并軌運行。
第三條 區房管部門是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門。區住房保障中心負責復審,區房管局終審,區住房保障中心負責城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分配、退出等管理工作。
區民政部門負責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家庭最低收入、低收入核實認定工作。區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金融等部門和單位,依照職責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收入審核工作。
區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各社區負責本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小溪塔街辦負責各社區申請人的初審;
開發區、試驗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的受理和初審;
區住房保障中心負責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審查、動態管理等日常工作并報區房管局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維修維護管理和租金收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與標準
第四條 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包括城區住房困難家庭、在城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以及區人民政府引進的人才。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 家庭成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區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一)具有城區常住戶口;
(二) 在城區及宜昌市主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三)在城區及宜昌市主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非住房;
符合上述條件的35周歲及以上的未婚者,本人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符合上述條件的35周歲以下的未婚者,父母無夷陵城區常住戶口且符合第(二)、(三)項條件的,本人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第六條 夷陵城區外來務工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一)年滿18周歲;
(二)與用人單位簽訂12個月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在城區連續繳納12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
(四)在城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并辦理居住證;
(五)本人及家庭成員在城區及宜昌市主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六)本人及家庭成員在城區及宜昌市主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非住房。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納時限自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引進的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一)在城區及宜昌市主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二)在城區及宜昌市主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非住房。
第八條 本細則所稱家庭成員,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但有城區常住戶口的35周歲及以上的未婚者僅指其本人;離異或喪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撫養的未婚子女。有城區常住戶口、無住房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學的家庭成員可計算在內。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租賃補貼或公租房:
(一)自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城區(及宜昌市主城區)轉移所有權房屋的(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或重大變故的除外);
(二)自申請之日前3年內所有權房屋被征收并實行貨幣補償的(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自申請之日前3年內因離婚放棄自有房產的。
第十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一)具有夷陵城區常住戶口;
(二)經民政部門認定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被征收房屋為城區國有土地上唯一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四)放棄購買安置住房。
第十一條 房型的配租標準
配租標準按三檔執行,一檔配租單間,二檔配租一居室,三檔配租二居室。
家庭成員為1人(外來務工人員1人)的,配租單間的公共租賃住房;家庭成員在2人(同性2人、夫妻2人、外來務工人員2人以上)的,配租一室的公共租賃住房;家庭成員3人及以上的家庭戶或家庭成員2人且為非夫妻關系異性(父女、母子關系)的夷陵城區常住戶口,配租二室的公共租賃住房。
全國及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烈屬、榮立個人二等功以上的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傷病殘退休軍人、政府引進的人才可放寬一檔配租標準。
第十二條 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90%的原則,區物價部門會同區房管、財政部門結合公共租賃住房配套設施情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區域租金標準,并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城區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對申請家庭給予適當租金減免。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按配租面積分別按租金標準的20%、60%交納。超出租金減免面積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交納。
租金減免部分由區財政部門補貼給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
第十四條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外的保障對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標準內的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交納租金。
第十五條 家庭成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區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一)具有城區常住戶口;
(二)經民政部門認定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在城區及宜昌市主城區人均住房(含所有權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四)在城區及宜昌市主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非住房。
第十六條 租賃補貼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
租賃補貼額=[15×家庭成員人數-家庭成員住房建筑面積] ×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賃補貼標準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賃補貼標準,按上年度月平均市場租金與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實際應當支付的公共租賃住房平均租金標準的差額分別確定。具體標準由區房管部門會同區財政、民政部門擬定,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城區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不得同時享受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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