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制定了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根據《珠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公共租賃住房的政策制定、房源籌集與分配、目標責任落實等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各區住房保障工作。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統籌轄區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申報、資格初審、在保對象和輪候對象相關信息錄入和更新、租賃補貼發放或實物配租以及退出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保障性住房需求申報統計、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入戶調查和預審以及信息錄入等工作。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承辦市、區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登記統計、準入資格審核、租賃補貼發放和實物配租及信息錄入管理等具體工作,負責市、區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房源使用管理服務工作。
資格初審中涉及其他部門審核的內容,原則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各相關部門發函核查,如確需由市一級方能核查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向各相關部門發函進行核查。
第四條 民政部門負責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收入情況和婚姻狀況核查工作 。
財政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資金安排和撥付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能技師資格、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的認定、勞動合同備案的核查工作以及低收入、其他低收入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社保繳納情況的核查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車輛的核查工作。
地方稅務部門負責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納稅情況的核查工作。
房地產登記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住房情況的核查工作。
住房公積金部門負責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的核查工作。
金融、證券和保險機構依照職權負責對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相關資產進行核查。
第二章 申請和審核
第一節 申請資格
第五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是指以符合法律規定的已婚夫婦為主體,其贍養的老人或撫養的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
在本市工作、退休且子女均已獨立成家或單身子女年齡超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父母可獨立申請,其子女家庭戶中擁有本市兩套(含)以上住房的除外。
離婚或喪偶的無子女單身居民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條單身居民的年齡規定執行。已入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如果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可以繼續租賃。如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按照《管理辦法》規定退出。
新就業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父母不作為共同申請人。
法定監護人事實上未照顧、撫養的未成年人,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后,可與祖輩作為一個家庭申請。
第六條 具備中專以上學歷、自畢業起不滿5年;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經珠海市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取得一、二、三級評價證書條件之一的異地務工人員,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選擇申請政府公開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受《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企業配建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的限制:
(一)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期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勞動合同,并在本市繳納社保的。
(二)在本市屬無房戶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三)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出售過房產。
第七條 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類別條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住房困難家庭(下稱住房困難家庭類)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實際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請人可為非本市戶籍的常住人口。
(二)在本市屬無房戶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出售過房產。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除外。
符合前款規定,年齡30周歲以上的單身居民,可以單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孤兒年滿18歲后,如符合前款規定可獨立申請。
符合前款規定,投靠子女戶籍遷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單獨申請。
第八條 子女家庭(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非本市戶籍父母可作為共同申請人:
(一)子女為獨生子女,父母與子女共同居住,且在本市辦理了居住證。
(二)父母有殘疾或重大疾病需要子女照顧的。
(三)子女有殘疾或重大疾病需要父母照顧的。
第九條 因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有重大疾病,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的房產須出售用于救助治病,申請人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出售過房產的條件限制。
第十條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已居住政府公產房,享受福利性住房或周轉房租金的,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人與所承租住房一并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二節 申請管轄及審核
第十一條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類、住房困難家庭類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
新就業職工類、專業人才類和異地務工人員類原則上由服務企業向服務單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服務單位所在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個區的,向注冊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
第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受理申請后,應安排專人對申請人家庭成員構成、共同居住現狀和生活狀況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調查,調查人應進行調查情況記錄并簽名,調查情況記錄應與申報材料一并送審。
如申請人居住地與戶籍地、申請地不屬于同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由居住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入戶調查。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過調查后,認為申請人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不予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審核時間超過3個月的,應書面說明原因。因申請人補辦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延誤,不計入審核時間,應在申請材料上備注并由申請人確認。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經審核認為申請人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不予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經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復核審核、公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由申請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發《準予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并報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備案。
通知書統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送達。
第十四條 申請人獲得保障資格的有效期為三年(輪候期間資格有效期順延),保障起始時間或輪候起始時間以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時間的次月1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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