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區住房保障體系,制定了《合川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合川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區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城市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10〕61號)、《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渝國土房管發〔2011〕9號)精神,按照市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約束”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原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區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區國土房管局是全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協調規劃、計劃、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區城鄉建委牽頭統籌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工作;政府指派專門的機構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實施主體,由該機構具體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房屋產權由該機構擁有。
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公安局、區監察局、區民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規劃局、區審計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工商分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合川區分中心、人行合川區支行等區級相關部門、單位及各鎮街、工業園區管委會辦公室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區住房保障局負責研究擬定我區公共租賃住房政策,并會同、配合有關部門制定租金標準、房屋銷售價格;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申請對象審核、建庫、配租、退出及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對租金收取、配租對象、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回購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區國土房管局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城鄉建委、區規劃局等部門,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疇,廉租住房建設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統籌規劃、分類管理。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為主,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一)在商業樓盤內實行“混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土地出讓供應。
(二)政府所屬國有公司及政府委托的建設業主,在單宗地上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實行劃撥或協議出讓供應。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回購、配建、改建等多種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益計提的專項基金。
(四)發行債券及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五)通過BT或BOT等融資方式籌措的資金。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賃住房租售收入和財政性資金等償還。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售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維護等。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稅費在地方政府權限范圍內的,原則上全額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原則上全額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原則上全額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出售過程中涉及的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原則上全額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 申請對象及申請方式
第十六條 申請對象。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我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在申請區無住房或住房困難(申請人及其配偶的直系親屬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且自申請之日起在我區正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在合企業或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
(二)自申請之日起在我區正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且在我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或個體工商戶。
(三)在我區離退休的人員。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已享受住房補貼的的除外)。
無住房是指:申請主城區(指七個街道辦事處)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應在主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并未承租國有直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主城區未轉讓住房;申請鄉鎮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應在申請點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并未承租國有直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鄉鎮申請點未轉讓住房。
住房困難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我區家庭。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住房建筑面積÷家庭戶籍人口數。(住房建筑面積按國有直管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積合并計算;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
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父母在申請區擁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第十七條 申請方式。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
(一)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員為共同申請人。
(二)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獨自進城務工或外地獨自來合工作人員可以作為單身人士申請。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并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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