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全文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了《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道路運輸經營,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以汽車為他人提供道路旅客運輸或者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包括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等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本條例所稱的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營運車輛維修質量檢驗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和汽車租賃經營。
第三條 道路運輸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安全便捷、節能環保的原則,并按照綜合高效、優勢互補的要求,與軌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運輸方式合理銜接、協調發展。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構建社會化、專業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現代道路運輸服務體系,提高道路運輸公共服務能力。
道路運輸管理和應急運輸保障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服務對象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
鼓勵成立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發揮行業協會在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和促進道路運輸業發展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 班車客運、包車客運
第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結合客運市場供求狀況和普遍服務、方便群眾等要求,確定班車客運(包括定線旅游客運,下同)線路的擬開通計劃,并將擬開通計劃在省、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信息服務網站定期集中公告。
班車客運線路營運權應當采取服務質量招標方式授予經營者;投標人僅有一個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八條 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班車客運線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提供的服務質量應當符合承諾標準。
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核定的經營期限內向公眾提供連續的運輸服務,不得轉讓客運班線營運權,不得擅自暫?;蛘呓K止班線營運;需要暫?;蛘呓K止班線營運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報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原許可機關同意暫?;蛘呓K止班線營運的,應當依法安排其他經營者從事班線營運或者提前向公眾公告終止班線營運。
班車客運經營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攬客。
第九條 包車客運(包括非定線旅游客運,下同)經營者應當持包車合同或者其他有效憑證,按照約定的車輛、時間、起訖地和線路營運,不得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許可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后,應當對經營者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配發規定的客運標志牌。
第十一條 車輛因客觀原因無法行駛的,班車客運、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費用;因經營者及其駕駛人員、乘務人員的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旅客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節 公共汽車客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政策、用地保障、設施建設、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合理設置公共汽車專用道、港灣式??空竞蛢炏韧ㄐ行盘栂到y,鼓勵社會公眾選擇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鄉村班車公交化水平,為農村居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經濟的客運服務。
第十三條 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營運權應當采取招標等公平方式授予經營者。
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營運權的經營者在投入營運前,應當取得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經營許可證。
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汽(電)車和場站等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以及與營運業務相適應的其他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以及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核定的線路、站點、車次和時間營運;
(二)為車輛配備線路走向示意圖、價格表、乘客須知、禁煙標志、特殊乘客專用座位、監督投訴電話等服務設施和標志;
(三)制定從業人員安全運行、進出站臺提示、乘運秩序維持和車輛衛生保持等操作規程并監督實施;
(四)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在城鎮建成區范圍內行駛的公共汽車可以設立站立乘員席。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三級以上公路的路況、站臺設施、標志標線以及公共汽車車況和車輛行駛速度等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決定行經該公路的公共汽車設立站立乘員席。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車況、高峰期乘客待車時間、乘客擁擠度、到站準時率等因素對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服務質量進行定期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服務質量考核應當聽取公眾的意見,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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