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燈具公司章程范本
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二條戰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第一百二十三條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二)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三)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四)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五)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條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提出建議;
(二)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
(三)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第一百二十五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董事與經理人員考核的標準,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議;
(二)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第一百二十六條各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有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七條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各專門委員會的提案應提交董事會審查決定。
第六章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設副總經理若干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九條本章程第九十三條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本章程第九十五條關于董事的忠實義務和第九十六條(四)~(六)關于勤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條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一條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總經理連聘可以連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九)經董事會授權,代表公司處理對外事宜和簽訂包括投資、合作經營、合資經營、借款等在內的經濟合同;
(十)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總經理的主要職責如下:
協助總經理的工作;根據董事會或者總經理的授權,代為行使總經理的職權;負責管理所分工的部門的工作。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三十三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職工大會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四條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一百三十五條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六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董事會秘書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一節監事
第一百三十九條本章程第九十三條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監事。
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四十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一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一百四十三條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一百四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一百四十五條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節監事會
第一百四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人。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百四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四十九條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一百五十條監事會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以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監事會議事規則作為章程的附件,由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五十一條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
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二條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事由及議題;
(三)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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