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實施細則》全文
《濰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實施細則》共分為總則、監督工作內容及程序、責任追究和附則四部分,自2017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下面是詳細內容。
濰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規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監督行為,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施工安全監督,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人員(以下簡稱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實施抽查并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施工安全監督,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組織實施。
縣市區地方人民政府及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
第五條 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并確保有效運行,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自覺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施工安全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 監督工作內容及程序
第六條 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管理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第七條 施工安全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二) 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三) 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
(四) 組織或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 依法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 依法處理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相關的投訴、舉報。
第八條 安全監督機構實施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時,應當在辦公場所、有關網站公示施工安全監督工作流程。施工安全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受理建設單位申請并辦理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
(二) 制定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 實施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抽查并形成監督記錄;
(四) 評定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并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五) 整理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資料并立卷歸檔。
第九條 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屋建設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保證安全施工措施資料、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受理并審查、核實。
第十條 對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編制《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附件1),明確主要監督內容、監督人員、抽查頻次、監督措施等。
第十一條 抽查頻次的確定應根據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和工程項目具體情況確定,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 在基礎、主體、裝飾施工階段時,每階段抽查次數應當不少于1次。其中,基礎施工階段不少于1次,主體施工階段不少于2次,裝飾裝修階段不少于1次。
(二) 對含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項目、近一年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承接的`工程項目應當增加抽查次數。
(三) 施工安全監督過程中,對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以及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較多的工程項目,應當重新調整工作計劃,增加抽查次數。
第十二條 安全監督機構應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施工許可資料后,應組織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召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會議,提出安全監督要求,明確監督人員和監督工作計劃,正式實施安全監督工作。
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應當提交保證工程安全措施的實施方案,包括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相應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和工作制度等資料。對于工程建設責任主體組織機構不全、崗位職責不清的,安全監督機構應當責成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委派2名及以上監督人員按照《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進行隨機抽查。
第十四條 安全監督人員進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抽查時,應當向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出示有效證件。
在抽查前應了解工程項目有關情況,確定抽查范圍和內容,備好所需設備、資料和文書等。
第十五條 安全監督機構實施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提供有關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資料;
(二) 進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抽查;
(三) 發現安全隱患,責令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四) 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權限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安全監督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行為、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和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進行抽查。對深基坑、高支模、腳手架、起重機械和臨時用電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關鍵部位和關鍵環節應進行重點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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