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章程
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章程是怎樣制定的?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章程,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xx市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促進xx市中小企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精神,制定xx市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湖南省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市冷水灘區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性質:有限責任公司,即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 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登記機構: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六條 注冊資本、股東、出資: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億 元。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經股東會2/3以上 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形成決議后,由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 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 等權利。
第九條 公司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均為公司高級 管理人員。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中小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 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擔保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十二條 公司經營宗旨:以提高自身信用為基礎,以提高企業 信用為使命。
第十三條 經營范圍: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包括但不限于:
(1)貸款擔保;
(2)票據承兌擔保;
(3)貿易融資擔保;
(4)項目融資擔保;
(5)信用證擔保;
(6)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1)訴訟保全擔保;
(2)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3)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4)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5)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股東與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公司股東因其實繳出資而享有分紅權,公司新增資本時, 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三)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資料及公 司其他資料;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向董事、監事進 行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六)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有按所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 產的分配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本章程規定的數額及形式各自足額認繳出資;
(二)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三)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四)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五)保守公司商業秘密,支持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十七條 股東認為公司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損害其權利的,可以以本股東的名義向公司主張權益。
第十八條 股東提出查閱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權的書面文件的復印件,公司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股東認為公司的行為損害其利益的,有權對公司提起關于知情權的訴訟。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并有權要求責任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中包括賠償股東聘請律師、會計師的合理費用。
第二十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益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對于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定控股股東利用表決權侵害小股東權利之行為,大股東應當停止侵害行為,并賠償小股東的相關損失,包括聘請律師、會計師合理費用。控股股東或其所屬董事存在侵權行為或無法阻止結果發生,且其他股東提出股權轉讓要求的,控股股東應受讓。
第二節 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本章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審議股東的提案;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審議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會決定的其他事項(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遵照《公司法》規定執行。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議,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下一個會計年度的三月底前召開。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會:
(一)單獨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時;
(三)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四)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召集人應一并提供相應的會議資料。對所議事項應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2、提交會議審議事項的齊備資料。
第二十八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
第二十九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分別對列入股東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五)對可能納入股東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股東對代理人的行為可以事后追認。
第三十條 股東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或者其他召集人不得變更股東會召開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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