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信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董事會決定根據《公司法》、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現行章程進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內容說明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條修改為: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是:信息科技產品生產、經營;信息咨詢服務(涉及專項管理規定的除外);倉儲(涉及專項管理規定的除外);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地產租賃;國內商品(國家政策規定不允許經營除外)批發、零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國家規定的專營進出口商品和國家禁止進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經營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業務;開展對銷貿易和轉口貿易;進口酒類批發;汽車(含小轎車)銷售。
2、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條修改為:公司發行的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3、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條修改為: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的控股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相當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選舉決議履行任何批準手續;不得超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5、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修改為: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六個月內舉行。年度股東大會可以討論《公司章程》規定的任何事項。
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并公告。
6、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公司半數以上獨立董事聯名提議召開時;
(六)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7、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條修改為: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內容時,對涉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條所列事項的提案內容不得進行變更;任何變更都應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8、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增加如下條款(以下各條順延):
第四十八條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事會的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下列事項時,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
(七)變更募股資金投向;
(八)需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交易;
(九)需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或出售資產事項;
(十)變更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不得通訊表決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公司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出席股東大會,對以下問題出具意見并公告:
(一)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更多相關文章推薦: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504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