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權侵害案答辯狀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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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侵害案答辯狀范例1
答辯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男,××年××月××日生
住所地:××
針對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健康權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為,首先,被答辯人受傷并非答辯人的原因,與答辯人無任何因果關系,被答辯人受傷完全是自己不小心,從車上摔下來造成的,并非答辯人員工使用叉車裝貨將其撞飛所致。其次,答辯人只是出于同情心,出于人道主義,為其墊付醫療等費用,被答辯人理應返還。
另外,被答辯人不顧答辯人從經濟上的幫助和支持,以德報怨,提出許多不合實際的無理要求,建議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予以駁回。
鑒于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于20xx年9月25日出具 (司鑒中心[20xx]臨鑒字第2664號),根據鑒定中心對被答辯人劉訓宏損傷后的傷殘程度(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及休息、營養、護理期進行法醫學鑒定,鑒定意見為:被答辯人××右股骨、右跟骨骨折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本次損傷后休息900日,營養180日,護理210日;今后若行殘留螺釘取出術,則休息15日,營養7日,護理7日。
故,答辯人即使賠償,賠償的數額至多為171266.2元。【具體為: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暫計10000元。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被答辯人主張111201元;護理費8680元 (具體算法如下: 40×217=8680元);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暫計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800元(具體算法如下:20×40=800元);營養費5610元(具體算法如下:30×187=5610元);鑒定費2060元;殘疾賠償金31288元(具體算法如下: 15644×20×0.1=3128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127.2元(具體算法如下:11272×2×0.1÷2=1127.2元)】
其外,根據《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律師代理費不是必然發生的費用,而且過高,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綜上,被答辯人由于自身原因受傷,不應得到答辯人的任何賠償;即使答辯人須支付賠償金額,也應有法可依,而不能如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那樣漫天要價,望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有限公司
二○xx年一月十五日
健康權侵害案答辯狀范例2
答辯人:周xx,男,xxxx年11月7日出生,漢族,xx縣人,家住xx縣梅林橋鎮白云村圍墻組24號。
被答辯人:周某乙,男,漢族,xxxx年10月31日出生,xx縣人,家住xx縣梅林橋鎮尖崗村圍墻組23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周某乙健康權糾紛案,根據事實和參照法律做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周某乙涉嫌故意傷罪被xx縣公安局于20xx年9月22日刑事拘留,20xx年9月30日對其依法逮捕,并于同日經xx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xx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xx縣人民檢察院已將該案以潭縣檢公訴刑訴[20xx]298號起訴書公訴于xx縣人民法院。經偵查機關依法審理查明:20xx年4月28日8時許,xx縣梅林橋鎮白云村圍墻組村民陳某(答辯人母親)家修水泥路,被告人周某乙認為陳某家正在修的水泥路占了自家的田,故來到施工現場阻工,在與陳某發生爭執過程中用鋤頭將陳某腰部打傷。答辯人見到母親倒地后,持鏟子與周某乙發生扭打,后被群眾勸開,雙方均不同程度受傷。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故意隱瞞事情真相,答辯人沒有持鏟子打擊周某乙頭部,鐵鏟把也是用來格擋周某乙砸向答辯人頭部的鋤頭時被打斷。答辯人與周某乙扭打是事實,按周某乙所述答辯人持鐵鏟打擊他頭部的行為應當被認定雙方各持工具互毆。
二、 xx縣人民法院以健康權糾紛立案受理,沒有法律依據。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健康權是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維護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健康維護權和勞動能力以及心理健康。例如,餐館給顧客食甩不衛生的食品,導致顧客患病。又如,通過某種行為使得受害人處于恐懼、驚嚇等不健康狀態。被答辯人周某乙先有故意傷害行為,答辯人及時阻止他人行兇并沒有對被答辯人造成身體傷害,被答辯人故意傷害罪經偵查機關查實,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周某乙為逃避刑事追究,在偵查階段多次聲稱答辯人將其打傷,xx縣公安局通過多方調查取證證實答辯人只有阻止故意傷害的行為,并在阻止他人犯罪過程中受到輕微傷害。答辯人在阻止周某乙不法侵害母親陳某的過程中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即使對周某乙造成了損害的,也不屬于民事侵權行為。所以,xx縣人民法院以健康權糾紛立案受理,沒有法律依據。
三、 請求對本案裁定中止審理。
答辯人有沒有手持鐵鍬朝被答辯人頭部猛打以及兩人掉入水田中繼續毆打他,待被答辯人故意傷害一案審理完畢后,事發經過必然清楚。答辯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請求對本案裁定中止審理。
答辯人:周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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