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補助及貼息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推動我省旅游業轉型升級,加快旅游經濟強省建設,制定了《浙江省旅游補助及貼息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浙江省旅游補助及貼息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旅游業轉型升級,加快旅游經濟強省建設,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旅游業轉型升級加快建設旅游經濟強省的若干意見》(浙委〔2009〕49號)及《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0〕56號)的要求,加強和規范浙江省旅游補助及貼息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旅游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旅游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結合省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專項資金是省級財政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我省旅游業發展,把旅游業培育成為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的要求,而設立的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資金。
旅游專項資金結合我省旅游發展規劃,實行滾動預算。
第三條 旅游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旅游公共服務基礎配套設施建設、編制具有重要影響的旅游發展規劃、旅游綜合改革和旅游業轉型升級、旅游重大建設項目貸款貼息等方面。
第四條 旅游專項資金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函〔2014〕66號)要求,實行“因素法”分配,并遵循以下基本分配原則:
(一)服務公共。充分體現財政的公共屬性,按照完善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要求,補助地方在旅游服務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游客咨詢中心、公共停車場、旅游公共廁所、自駕車營地等旅游公共服務基礎配套設施項目的建設。
(二)重點導向。圍繞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我省旅游業發展的部署,通過旅游綜合改革、旅游業轉型升級、推進旅游重大項目建設加快旅游強省建設,并積極引導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旅游業建設,鼓勵在旅游重大項目建設、高等級旅游景區創建等方面加大投入。
(三)適度傾斜。資金安排適度向欠發達地區傾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在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合理開發旅游資源和特色旅游創建上的帶動效應,使旅游業真正成為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
(四)注重績效。旅游專項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通過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給地方財政,由地方財政統籌安排用于旅游業發展,集中財力辦大事,更大地提升專項資金績效。
第五條 “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具體包括旅游公共服務基礎配套設施建設情況因素、旅游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因素、旅游重大建設項目貸款付息因素、地方財力狀況因素、績效及其他因素等五個方面。
(一)旅游公共服務基礎配套設施建設情況因素:是指上一年度地方政府主導開工建設的旅游公共服務基礎配套設施的數量及建設資金投入情況;
(二)旅游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因素:是指按照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地方旅游綜合改革、旅游產業轉型升級、旅游景區創建等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三)旅游重大建設項目貸款付息因素:是指上一年度用于償還列入國家或省旅游服務類重點建設項目貸款的利息金額;
(四)地方財力狀況因素:是指結合地方上一年度財政收支狀況,按照財政分類分檔辦法重點補助欠發達地區;
(五)績效及其他因素:是指地方上一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情況,以及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為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重要工作任務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六條 各因素的權重由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根據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每年全省旅游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省旅游局根據全省旅游中心工作任務,細化旅游公共服務基礎配套設施建設情況因素、旅游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因素、旅游重大建設項目貸款付息因素的相關指標設置,包括:分類別的地方已有旅游公共服務基礎配套設施數量、開工在建的旅游公共服務基礎配套設施數量及建設資金投入;地方接待游客人數、旅游總投入增幅、旅游總收入增幅、旅游總收入占GDP比重、旅游重大建設項目年度實際投入、償還項目建設銀行貸款的年度利息等。
省旅游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做好相關指標數據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核實工作,并提出因素的設置方案,經省財政廳審核后確定,并作為次年分配專項資金的依據。
第八條 地方財力狀況因素由省財政廳根據地方上一年度財政收支狀況,按照財政分類分檔辦法確定。
第九條 各因素的設置方案確定后按照各因素的權重,通過計算確定各地旅游專項資金的分配數額,并由省財政廳通過省級轉移支付方式,按規定下達到各地財政。
第十條 省財政廳、省旅游局根據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結合我省旅游業發展情況,適時對分配因素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嚴格規范旅游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各地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旅游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和方向,統籌當地財力做好分配使用,并在收到專項資金后二個月內,將分配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省旅游局備案;省財政廳、省旅游局必要時可以組織人員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進行實地查看,確保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落到實處。
第十二條 強化旅游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各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項目的實施過程及其完成結果進行績效評價,并在收到專項資金后二個月內,將上年度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省財政廳、省旅游局。省財政廳、省旅游局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考評、追蹤問效,并將考評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分配的調整因素。
第十三條 加大旅游專項資金全過程管理信息公開。按照“數字財政”建設的總體要求,結合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革的力度和進度,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要按責任分工各司其職,做好旅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分配因素、執行、監督、績效等各環節的相關信息準備工作,逐步推進旅游專項資金全過程管理信息公開。
第十四條 加強旅游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和上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浙財政字〔2005〕25號)、《關于修訂補充浙江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政字〔2007〕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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