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為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規范上市公司運作,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關于發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通知
證監發〔2002〕1號
各上市公司:
為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規范上市公司運作,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現發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請遵照執行。
證 監 會
國家經貿委
二○○二年一月七日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導 言
為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規范上市公司運作,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基本原則,并參照國外公司治理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準,制定本準則。
本準則闡明了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投資者權利保護的實現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所應當遵循的基本的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等內容。
本準則適用于中國境內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應當貫徹本準則所闡述的精神。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細則,應當體現本準則所列明的內容。本準則是評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衡量標準,對公司治理存在重大問題的上市公司,證券監管機構將責令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一章 股東與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權利
第一條 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上市公司應建立能夠確保股東充分行使權利的公司治理結構。
第二條 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享有平等地位。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 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上市公司應建立和股東溝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條 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侵犯股東合法權益,股東有權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或侵害行為的訴訟。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規范
第五條 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
第六條 董事會應認真審議并安排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股東大會應給予每個提案合理的討論時間。
第七條 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
第八條 上市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股東大會時間、地點的選擇應有利于讓盡可能多的股東參加會議。
第九條 股東既可以親自到股東大會現場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投票,兩者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向上市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征集應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條 機構投資者應在公司董事選任、經營者激勵與監督、重大事項決策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節 關聯交易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的簽訂應當遵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人以壟斷采購和銷售業務渠道等方式干預公司的經營,損害公司利益。關聯交易活動應遵循商業原則, 關聯交易的價格原則上應不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收費的標準。公司應對關聯交易的定價依據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資產屬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占用或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上市公司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
第二章 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
第一節 控股股東行為的規范
第十五條 控股股東對擬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時應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則,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權結構。
第十六條 控股股東對擬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時應分離其社會職能,剝離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機構、福利性機構及其設施不得進入上市公司。
第十七條 控股股東為上市公司主業服務的存續企業或機構可以按照專業化、市場化的原則改組為專業化公司,并根據商業原則與上市公司簽訂有關協議。從事其他業務的存續企業應增強其獨立發展的能力。無繼續經營能力的存續企業,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實施破產等途徑退出市場。企業重組時具備一定條件的,可以一次性分離其社會職能及分流富余人員,不保留存續企業。
第十八條 控股股東應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勞動、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轉換經營管理機制,建立管理人員競聘上崗、能上能下,職工擇優錄用、能進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減、有效激勵的各項制度。
第十九條 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毓晒蓶|對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資產重組等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
第二十條 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毓晒蓶|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準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的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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