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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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答辯狀1
答辯人(一審第三人、二審第三人):王xx,男,xxx年11月27日生,原xx科技(xx)公司職工,電話:x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上訴人):xx科技(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
地址:xx市xx新xxx區滬南路x號 xxxxxxxxxx (林xx)
因被答辯人xx科技(一審原告)不服(xxx5)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上訴至貴院xx市第一中級法院,答辯人請求二審法院繼續維持一審法院《行政判決書》維持(xxx4)xx人社認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現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答辯如下: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xxx3年7月4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至xxx5年7月3日止,被答辯人為答辯人辦理了社會醫療保險。
xxx4年7月5日白班期間早十點左右,在xx疊橋路168號CSD二樓,大組長(吳xx)安排我搬重物導致腰部再次受傷加重。
一審法院xxx5年10月29日開庭審理時,由一審被告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當庭出示周中亞、謝xx、吳xx等xx科技現場生產干部訪談證人證言佐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xx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因此屬于工傷。
二、答辯人受到事故傷害,被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為工傷,一審法院《行政判決書》維持工傷認定依據及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由被答辯人提供的(1)“周中亞和謝xx”書面證言、(2)答辯人工傷申請書、(3)《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答辯人就醫記錄等等大量證據證實,答辯人“xxx4年7月5日早十點左右在xx疊橋路168號CSD二樓,大組長(吳xx)安排答辯人搬運重物導致腰部再次受傷加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依法應認定為工傷。同時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依法認定工傷后,將xx人社認(xxx4)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進行了送達,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在行政復議被依法維持的情況下,又提起行政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已在xxx5年11月3日被一審法院(xxx5)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依法維持,答辯人請求二審法院繼續維持一審(xxx5)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維持xx人社認(xxx4)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三、行政訴狀所述答辯人所患腰椎間盤突出癥屬長時間傷力累積之結果,與答辯人xxx4年7月5日工作中搬運重物導致腰部再次受傷“加重”并不矛盾。
1)、xxx3年7月4日正式入廠至12月份調整崗位這五個月期間答辯人身體健康一切正常。答辯人自xxx3年9月20日至11月中旬所在01線組裝段崗位QTO測試異常機臺(兩個月左右)的送修期間,身體負重行走并無異常。在QTO站工作中因找不到“小拖車”時曾多次在產線手抱整箱120部蘋果5S整機,抱著走五六十米遠到ME處維修部,且在每日崗位交接班的機臺數量“盤點”時也要一個人挪位(每次)一箱120部蘋果5S整機或者(每次)兩箱疊起共240部蘋果5S整機(彎腰雙手抱著挪位)。當時的線外干部可作證(張青青、李昆倫)。
2)、被答辯人明知故犯,系直接造成答辯人xxx4年7月5日“搬運重物”導致腰扭傷加重的主要因素。行政訴狀中被答辯人明知答辯人xxx3年11月至xxx4年6月9日堅持半年多的原工作崗位,工作中需要長時間地“反復彎腰扭轉”容易導致員工腰椎間盤受損,但被答辯人仍然在xxx4年6月9日無故全員解散了答辯人原所在01產線,后答辯人獨自一人又被被答辯人抽調出來參與跨廠區、跨部門、跨工作環境的交叉作業時,在xxx4年7月5日遭強令“搬運重物”,是答辯人意外遭受腰部二次扭傷加重的直接原因。導致答辯人事后又無法準確提供“搬運重物”時在現場更多同事們的人證姓名。答辯人雖然自xxx4年6月23日左右腰椎處已經有輕微發熱、發癢等癥狀,但是并不嚴重。且經朋友推薦,答辯人已經購買治療“腰扭傷”的藥物治療,答辯人xxx4年6月27日在xx南匯華泰藥店周浦店購買了治療腰扭傷的藥物“維生素E膠丸、維生素C片、活血止痛膏”(答辯人向工傷認定部門提供本人醫保收款憑證)。
xx科技明知故犯:xxx3年11月至xxx4年6月期間xx科技(xx)有限公司CSD領導對答辯人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風險完全是“明知的”。因為,當時與答辯人在CSD三樓“西南通道口”長期整理空料盒的有三個人,同班代表01線員工的答辯人,同班代表02線員工的劉繼舉;對班代表03線員工菜某某(綽號:眼鏡)。當時02線組長(吳xx)、大組長(胡偉才、仇青春)等人經常會來到三樓“西南通道口”查崗,當吳志詳他們每次看到“劉繼舉”在崗位上躺著休息從來都是默認狀態,可以證明xx公司領導對該崗位休息期間“需要躺著來保護腰部”是“明知的”。而只有一直不知該崗位需要保護腰部的答辯人卻在該崗位持續7個月的工作期間一直都堅持正常的“坐姿”休息,在職期間的答辯人對該崗位存在職業病預防一無所知。
答辯人在xxx4年7月5日搬運重物之時答辯人明顯感受到腰部抽筋般的刺痛等異樣,誤以為只是與xxx3年12月20日在CSD三樓工作中的腰扭傷時一樣日后工作中就能得到恢復,導致在隨后的一周內答辯人仍然堅持“帶病”上班。隨著右邊臀部的脹痛越加嚴重還伴有右臀水腫發紅等癥狀顯現,答辯人于xxx4年7月13日(周日休息)趕往附近的周浦醫院首次診察,經CT診斷結論:L4-L5腰椎間盤突出癥。醫生病歷建議“需要立即住院手術治療”。7月14日正常上班,7月15日下午取回CT診斷報告后當天下午返回xx科技(xx)公司秀沿路3668醫務室轉休一周的病假被醫務室工作人員拒絕(只同意轉休三天病假)。被答辯人醫務室拒絕給予答辯人醫生病歷休一周的病假,企圖隱瞞答辯人病傷較為嚴重的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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