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制定分析
公司章程即公司據以成立和運轉的規范性文件,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制定分析,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一、 公司章程及其性質簡析
公司章程,簡言之,即公司據以成立和運轉的規范性文件。形式上表現為記載公司組織架構和運行規范的書面文件,實質上則是公司內部關于公司權利義務配置所達致的合意。英美法系,公司章程有“設立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和“章程細則”(by—laws)之分,前者通常規定公司的對外關系是必須對外公示的強制要求,內容包括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后者則記載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公司高管的設置,權利義務,及其運行機制等內部規則,其只需通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認可,即可對內產生效力。我國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制定,應載明:(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則要求由發起人制訂,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內容應包括:(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于公司章程的性質,兩大法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傳統和認識角度,由“契約論”和“自治法規論”之說。英美法系公司法學者從契約論的角度,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東、董事及高關人員訂立的合同;而大陸法學者尤其日本公司法學家,則從團體法角度,認為章程是公司內部的自治法規。筆者認為,而任何一種理論都是為了達到自己的學術目的、捍衛自己的理論陣地的預設,尤其合理的一面,同時又必定有他的局限性。“契約論”以內部化視角解釋了公司章程的制定主體和效力來源,而自治法規論則是以外部化化視角強調了章程的整體效力和權威地位。然而,對于公司章程的性質認識還應放在對于公司本質這一大的背景下,更為合理。對于公司本質,筆者堅持多維性認識, 鑒于公司章程的內部屬性和契約論在在公司內部形態和運行機制上有較強的解釋力,鑒于此,采契約論,認為章程是公司內部關于公司權利義務配置所達致的合意較為合理。當然,這里的契約論有別于以市場充分競爭、當事人地位平等、信息完全對稱等狹隘為前提的新古典契約,而是強調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等背景假設,具有過程性、團體性、持續性和多樣性,內涵了權力、等級、命令,囊括了共同參與和單方接受的“關系契約”。
二、 公司章程的重要功能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申請設立的必備文件和關于公司內部權利義務配置的主要規范對于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運行無疑有著重要的作用。
首先,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審理涉及公司糾紛案件尤其是公司內部糾紛案件的準據法。現實生活中,大量公司設立時采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作為本公司的章程,導致公司章程不適應公司的個性化需求,本來應由公司章程進行規范明確的事項,在具體個案的糾紛中,在公司章程中卻沒有相應的規定,使得糾紛陷入僵局,阻礙了公司管理運營效率,增加了公司自身解決糾紛的難度和成本。
研究公司章程的個性化設計,對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自治能力和解決糾紛的效率,降低公司自身解決問題的成本,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其次,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文件,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說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內部“憲法”,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糾紛的準據法。在處理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務如出資糾紛、股東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資產并購糾紛、公司擔保糾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侵權糾紛等等案件中,評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的準據法,除了公司法本身之外,還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規定的,公司章程起到審理涉及公司糾紛尤其是公司內部糾紛的準據法的作用。
最后,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及公司治理的有效工具。公司自治即章程自治。章程作為公司組織和活動的根本準則,既是一種重要的權利約束機制,也是一種重要的權利授予和救濟機制。公司法的規定適用于所有公司,確立的是一般規則,只有將公司法的一般規則與公司自身的客觀實際結合起來,制定出內容具體、權利制衡、針對性和操作性強的公司章程,確立公司內部公開、公平、公正的“游戲規則和博弈機制”,才能為公司健康發展打下堅實的制度基礎。
尤其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各國公司法向“低端競爭”,進一步放松管制擴大公司自治乃大勢所趨,事關股東、債權人、董監事及高管利益重大事項都將在公司章程中有所反映。從這個意義來說,公司章程不僅是公司憲章、契約,抑或自治法規,其在公司自治方面的作用日益凸顯,成了公司各利益主體博弈的競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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