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如何制定?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樣本,僅供參考。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北京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意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經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函[____]____號文批準,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北京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京證監發[1996]3號文批準,由發起設立公司轉為社會募集公司。
第三條 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字[____]____號和證監發字[____]____號文件批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________股,均為以人民幣認購的內資股。公司股票于1996年10月2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
公司中文名稱為: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住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郵政編碼:________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
第七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30年。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時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公司以促進我國紡織事業發展為己任,突出紡織原料種植、生產開發和紡織業投資兩個主業,遵循以資本運營為核心,以高科技為動力,構建以紡織為支柱的控股型現代企業發展戰略,運用生產運營和資本運營兩種手段,開拓境內外市場,追求股東利益和社會效益最大化,把公司建成一個管理科學化、經營規模化、市場國際化的現代紡織生產企業。公司根據國內和國際市場需求、自身發展能力和業務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可適時調整經營范圍、投資方針和經營方式。
第十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是:投資管理,紡織原料的種植加工,棉麻制品的制造和銷售,農業種植,制造銷售羽毛、羽絨制品、皮革制品、針紡織品、服裝;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銷售包裝食品;化工、飼料、木材、膠合板、機電產品、建筑材料及裝飾、百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六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八條 公司的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條 公司經批準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16032萬股。公司成立時,公司發起人持有股份10000萬股,其中:北京中燕實業集團公司持有5250萬股;北京宏思達中心(集團)持有1700萬股;中土蓄羽絨制品進出口公司持有825萬股;北京市農工商開發貿易公司持有825萬股;中國北京國際經濟合作公司持有800萬股;南方證券有限公司持有600萬股。
第二十條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16032萬股,其中發起人持有3490萬股,其他股東持有12542萬股。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并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準后,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1.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2.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九條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內不得轉讓。董事、監事、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賣出,或者在賣出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買入的,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前款規定適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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