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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xxx0]外經貿資二函字第16號”文批準,由xxxxxxxx電器有限公司轉變設立,同時發起人增加xxx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xx省技術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xxxx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于xxx4年7月12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8500萬股。公司社會公眾股于xxx4年7月27日在xx證券交易所上市。經本公司xxx0年10月9日召開的xxx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實施每10股轉3股送3股并派發現金0.5元的分配方案,增加股本數19980萬股。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xxxxxxxx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稱:xxxxxxxxxxxxxxx.
第五條 公司住所:xx省xxx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北區xx號。
郵政編碼:xxxxxxxxxxxx。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3280萬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監理。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利用先進的技術,貫徹國家產業政策,通過對家電、信息產業等領域的投資、開發、經營管理,實現滿意的經濟效益,為股東創造良好的投資回報,
并為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作出貢獻。
第十三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洗衣機、冰箱、冷凍箱、冷藏箱、微波爐、潔身器、空氣凈化器等相關產品及其它相關電子電器產品的生產、銷售和服務;電子程控器、離合器、模具、電機及控制系統等產品生產、銷售業務;企業運輸、倉儲等綜合服務(以工商核準登記為準)。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xx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條 公司成立時,發起人股份為18000萬股,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外經貿資二函[xxx1]529號《關于xxxxxxxx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批復》文批準,公司股份變更為24800萬股。其中,發起人xxxx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124,595,xxx股,發起人xx電機株式會社持有66,488,800股,發起人xx電機(中國)有限公司持有34,174,400股,發起人豐田通商株式會社持有11,085,600股,發起人xx商貿發展株式會社持有8,878,400股,發起人長城貿易株式會社持有1,289,600股,發起人xxx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92,000股,發起人xx省技術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97,600股, 發起人xxxx日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98,400股,占總股本的0.06%。
發起人以各自持有原xxxxxxxx電器有限公司的股權所對應的凈資產和現金作為對公司的出資,出資時間為xxx0年2月3日。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53280萬股,全部為普通股。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3914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