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供熱條例
包頭市供熱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熱管理,規范供熱市場秩序,維護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設計、經營、工程建設、設施管護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供熱,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采用熱源通過供熱管網熱力系統(以下簡稱供熱管網)以集中供熱、分散供熱等方式,為用戶有償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第四條 供熱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協調發展和優先發展集中供熱,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鍋爐供熱的原則。
第五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供熱管理工作,并對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供熱工作進行直接管理。市供熱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供熱管理機構對本市供熱行業實施日常管理。
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供熱管理部門(機構)應當配合市供熱主管部門做好供熱監管工作。其他旗縣區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供熱管理工作。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供用熱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方法,逐步推行分戶計量用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供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石拐區、白云鄂博礦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轄區供熱專項規劃。
供熱專項規劃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旗縣政府所在地的鎮總體規劃、區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經專家論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城市供熱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其他旗縣區供熱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本地區的總體規劃。
第八條 城市建設和舊區改造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預留供熱設施建設用地。
規劃確定的熱源、熱力站等配套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相應供熱設施的,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項目,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經供熱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
第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施工圖審查時,應當提交包含分戶供暖的施工圖,否則不得通過施工圖審查。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供熱管網供熱的,室內供熱設施必須配套安裝分戶供暖,逐步推行溫度調控和用熱計量裝置。
現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使用單管循環供熱管網供熱的,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方案,編制技術規程,組織推行分戶控制改造工程。
熱計量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第十二條 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管網范圍內,不得批準新建、擴建永久性燃煤鍋爐。
熱電聯產供熱范圍以外的新建房屋和舊城改造,應當實行區域集中供熱;在區域集中供熱管網輻射范圍內,不得批準新建分散鍋爐供熱工程。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對前款規定范圍內已有的分散鍋爐,應當制定計劃,進行拆除或者改造,并入集中供熱。
第十三條 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供用熱系統依法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在供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完整的工程檔案。
第三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供熱管理機構應當對供熱設施重點部位,劃定安全保護范圍,熱源或者供熱單位應當在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在重點供熱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擅自修建建(構)筑物或者從事挖掘、打樁、爆破等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妨礙供熱管網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擅自改裝、拆除、移動公共供熱設施;
(二)向供熱閥門井、管溝排放污水或者傾倒垃圾、液體和其他有害物質;
(三)擅自連接或者隔斷供熱管網和其他供熱設施;
(四)擅自并網增容或者改變供熱設施使用性質和運行方式;
(五)損壞或者擅自挪動、改動熱力計量儀表及其附件;
(六)其他損壞供熱設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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