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全文
為了規范急救醫療服務,維護急救醫療秩序,制定了《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下面是詳細內容。
《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急救醫療服務,維護急救醫療秩序,完善急救醫療服務體系,實現救死扶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急救醫療服務、院內急救醫療服務以及社會急救等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定義)
本條例所稱的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是指由急救中心、急救站(以下統稱院前急救機構)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和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院內急救醫療服務,是指設置急診科室的醫療機構(以下稱院內急救機構)為院前急救機構送診的患者或者自行來院就診的患者提供緊急救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社會急救,是指在突發急癥或者意外受傷現場,社會組織和個人采用心肺復蘇、止血包扎、固定搬運等基礎操作,及時救護傷者、減少傷害的活動或者行為。
第四條(政府責任)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急救醫療服務工作的領導,將急救醫療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的財政投入機制和運行經費補償保障機制,完善急救醫療服務體系,保障急救醫療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衛生計生部門主管本市范圍內的急救醫療服務工作;區、縣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急救醫療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經濟信息化、交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民政、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急救醫療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宣傳教育)
衛生計生部門應當組織院前急救機構、院內急救機構開展急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患者合理使用急救醫療資源。
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急救知識的公益宣傳,倡導自救互救的理念,宣傳救死扶傷的精神。
第七條(市民義務)
市民應當尊重和配合院前急救機構、院內急救機構開展的急救醫療服務活動,自覺維護急救醫療秩序。
第八條(社會參與)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院前急救機構、院內急救機構進行捐贈,支持急救事業發展。
鼓勵志愿者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九條(分類救護)
院前急救服務和非急救轉運服務實行分類管理。
院前急救服務由院前急救機構通過專門的救護車提供。
非急救轉運服務可以由社會力量通過專門的轉運車輛提供,具體管理規范由市衛生計生部門會同市交通部門制定。
第二章 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第十條(院前急救機構建設)
市衛生計生部門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編制院前急救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院前急救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建設院前急救機構的相關設施。
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為院前急救設施建設預留建設用地。
第十一條(院前急救機構的設立登記)
院前急救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市和區、縣衛生計生部門申請辦理院前急救醫療執業登記。
第十二條(工作規范)
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院前急救醫療工作規范和質量控制標準,建立統計報告制度。
院前急救機構應當按照院前急救醫療工作規范和質量控制標準,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急救業務培訓和考核,向衛生計生部門報告有關統計信息。
第十三條(院前急救機構崗位配置)
院前急救機構從業人員包括急救醫師、醫療急救指揮調度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急救輔助人員和醫療急救裝備專業維修維護人員。院前急救機構的崗位設置和人員配置,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救護車配置與使用)
本市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以及業務需求增長情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機構救護車(以下簡稱救護車)配備數量。救護車的具體配備數量由市衛生計生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救護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有明顯的行業統一規定的急救醫療標志及名稱,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定位系統、通訊設備和視頻監控系統,配備警報器、標志燈具、急救設備,并噴涂“120”等標志圖案。
救護車應當專車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救護車開展非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活動。
任何社會車輛不得使用“120”等標志圖案。
第十五條(救護車的人員配備要求)
每輛救護車應當至少配備急救醫師1名,駕駛員、擔架員等急救輔助人員2名。
急救醫師應當由醫學專業畢業、經過院前急救醫療專業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急救輔助人員應當由經過急救員技能培訓合格、熟練掌握基本急救醫療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能的人員擔任。
第十六條(院前急救人員待遇保障)
院前急救人員的薪酬待遇,根據其崗位職責、工作負荷、服務質量、服務效果等因素合理確定。
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符合院前急救行業特點的人才隊伍建設等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禁止擅自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未經衛生計生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市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第十八條(通訊指揮平臺)
本市設置的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實行24小時急救呼叫受理服務,統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調配急救資源。
第十九條(專用號碼及聯動機制)
急救呼叫專用電話號碼為“120”。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應當根據人口規模、急救呼叫業務量設置相應數量的“120”專線電話線路,配備調度人員,保障及時接聽公眾的急救呼叫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只有在出現緊急情況且需要急救醫療服務時,才可以撥打“120”專線電話; 不得有虛假的急救呼叫行為,不得對“120”專線電話進行騷擾。
“120”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與“110”指揮中心應當建立聯動協調機制。
第二十條(受理調度)
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接到急救呼叫信息后,應當立刻對急救呼叫信息進行分類、登記,并發出救護車調度指令,必要時,可以對急救呼叫人員進行現場應急救護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現場搶救)
院前急救人員在執行急救任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院前急救醫療標識,攜帶相應的急救藥品和設備設施。
院前急救人員根據調度指令到達現場后,應當根據患者病情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對需要送往院內急救機構搶救的急危重患者,院前急救人員應當通知院內急救機構做好收治搶救的準備工作。
患者家屬、現場其他人員有義務協助院前急救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公安、消防部門的協助義務)
院前急救人員因未能與急救呼叫的患者取得聯系且無法進入其住宅等現場開展急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消防等部門報告,并請求協助進入現場。
第二十三條(送院原則)
除通過院前急救機構為急診患者提供轉院服務的情形外,院前急救機構應當按照就近、就急以及滿足專業治療需要的原則,決定將患者送往相應的院內急救機構進行救治。患者或者其家屬要求送往其他醫療機構的,院前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并要求其簽字確認。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急救人員決定送往相應的院內急救機構進行救治:(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的;(二)疑似突發傳染病、嚴重精神障礙的;(三)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第二十四條(送院過程)院前急救人員在將患者送往院內急救機構的過程中,應當密切觀察患者病情,進行生命體征監測,及時救治,并向患者或者其家屬詢問病史,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五條(特殊保護)
對有危害社會治安行為、涉嫌違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保護性措施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員應當在提供急救醫療服務時,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專業機構,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專業機構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資料記錄保存)
院前急救機構應當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現場搶救、轉運途中救治、監護等過程的信息記錄。
院前急救醫療病歷按照國家規定管理保存。院前急救機構的急救呼叫電話錄音、派車記錄資料應當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七條(立體急救)
本市探索建立陸上、水面、空中等門類齊全的立體化院前急救網絡,實現陸上與水面、空中急救一體化。
第二十八條(突發事件的院前急救)
對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中的急救醫療,必要時,由應急醫療專家對現場患者情況進行專業判斷后,由院前急救機構送往相關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第二十九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院前急救準備)
院前急救機構應當按照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為大型群眾性活動做好院前急救醫療服務的準備工作。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389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