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全文
為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制定了《臺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下面是詳細內容。
《臺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
鎮建成區和經濟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按照本條例關于城市建成區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管理原則】 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五條【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經濟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民政、衛生、環保、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執法實施部門】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行政強制等職權,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七條【規劃體系和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建立科學完備的基礎設施體系、專業作業服務體系和城市管理體系。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公眾參與】 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鼓勵依法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益組織,倡導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市民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益活動。
第九條【市容環衛作業保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履行職責。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提供便利。
第十條【表彰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十一條【責任區的概念】 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個人承擔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及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十二條【責任人的確定】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廣場等城市公共區域,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以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環境衛生保潔,由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商住樓、辦公樓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城市范圍內的河道、湖泊及其附屬設施、沿岸綠化,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路、鐵路、機場、隧道、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始末站點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文化、體育、娛樂、游覽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商品交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賓館、飯店等場所及其周邊區域,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七)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管理區域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及其周邊區域,由該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負責;
(八)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九)尚未開發建設的村留用地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
(十)報刊亭、候車亭、電話亭、公共自行車站點等公共設施和戶外廣告、管、桿、線,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十一)經濟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和工業園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明確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責任人的責任要求】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的責任如下:
(一)保持責任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
(二)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責任告知】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明確,以責任書的形式告知責任人,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責任履行】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要求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環境保潔責任,也可以委托其他作業、服務單位履行。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并可以要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考評督查】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考評制度,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巡查和監管,并定期組織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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