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近日,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通過審議,并公開征求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湘潭市人民政府提請的《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已經湘潭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一次審議,將于7月下旬提交湘潭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為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現將法規草案公布,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參與,并請于2016年6月30日前,將意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湘潭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通信地址:湘潭市雙擁中路3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科
聯系電話:58263207(傳真)
郵政編碼:411104
電子郵箱:xtrdfzw@163.com
湘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6年6月8日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和規范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建成區、縣(市)建成區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立法原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經費安排】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
鼓勵、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推進市容環境衛生服務市場化和社會化,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經營。
第五條【管理體制】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六條【執法要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執法巡查制度、投訴受理與獎勵制度,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
第七條【宣傳教育】城市人民政府、新聞媒體、學校、醫療衛生等單位應當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促進公民養成良好衛生習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八條【投訴舉報】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九條【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個人承擔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的建(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是指對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負有作業、管理責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責任人確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主次干道、橋梁、地下通道、廣場、公廁、公交站點、垃圾轉運站等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
(二)背街小巷、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會展場館、賓館、飯店、加油站等場所,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穿城公路、鐵路、軌道交通、隧道、車站、碼頭、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電力、電信、郵政、供水、供氣、供油等公共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河道、溝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管理范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用地,由產權單位負責;
(八)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及周邊核定區域,由該單位負責;
(十)各種門店、攤點,由經營者負責。
其他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前款規定的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對責任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責任區或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責任不明確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責任區和責任人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責任人。
第十一條 【責任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的要求履行責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條【建(構)筑物】建(構)筑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頂部搭建雨棚、遮陽蓬帳、突出門廊,安裝太陽能板、空調外機、防盜網等設施設備,應當統一規范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建(構)筑物的外立面、屋頂、陽臺外、窗外、平臺、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禁止利用臨街建(構)筑物、城市道路設施、樹木等拉繩晾曬物品、拉掛條幅。
第十三條【道路容貌管理】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本市容貌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挖掘道路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挖掘完工后,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十四條【隔離設施管理】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前,應當根據需要選用透景圍墻、綠籬、柵欄、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建筑物的用地分界采用的實體墻或透景圍墻出現墻體損毀、剝落、污染的,應當及時修繕、維護或者清潔。
閑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臨街一側應當設置實體圍擋。
第十五條【臨時經營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橋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作業,兜售物品、攬工、派發廣告等活動。
第十六條【道路通行管理】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各種車輛,應當保持外形完好、車容整潔、停放有序,不得隨意占用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上運輸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裝貨物和液體、垃圾、糞便等車輛,應當采取密封、全覆蓋、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帶泥運行。
第十七條【店面管理】商店門面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門窗、墻體外立面擺放物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
(二)擅自在道路路緣設置接坡;
(三)擅自在人行道上設置地鎖、水泥墩。
第十八條 【戶外設施容貌管理】設置門頭牌匾、電子顯示屏、城市景觀燈、燈飾、商業櫥窗、招貼欄、報欄、畫廊、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應當與城市街景相協調,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出現破損、污損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刷新、更換、維修或者拆除。
第十九條【亂張貼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設置公共招貼欄,滿足公眾發布信息需要,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潔。
禁止在城市道路、廣場、立交橋、建(構)筑物、公用設施、臨時施工圍檔、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標語、宣傳品及小廣告等影響市容的行為。
第二十條【城市綠化管理】綠籬、花壇、草坪等城市公共綠地,應保持整潔、美觀,無明顯病蟲害、地皮空禿。
行道樹應定期修剪,保持樹形整齊、樹冠美觀;無缺株、枯株、死樹,且不應妨礙車輛、行人通行。
禁止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架空管線管理】設置架空管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公共場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
對現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隱蔽措施。
第二十二條【城市水域管理】河道、溝渠、湖泊等城市公共水域的水面、岸坡應當保持清潔,及時清除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早市夜市管理】凡從事早間、夜間小商品和餐飲服務的經營業主,應當辦理相關的營業登記手續,并在劃定的位置擺攤經營。
經營業主應當在規定的時段內文明經營,保持場地整潔,及時清理,不得遺留雜物。
經營業主不得影響交通、消防安全和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占用和損毀公共場地內的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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