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衡山縣小型水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為加強小型水庫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了《衡山縣小型水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2016年《衡山縣小型水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歡迎大家閱讀。
2016年《衡山縣小型水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衡山縣小型水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衡山縣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衡山縣小型水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水庫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進一步鞏固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經注冊登記的小型水庫的運行、調度、管理、保護適用本實施細則。
小型水庫包括小Ⅰ型水庫和小Ⅱ型水庫。小Ⅰ型水庫指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上(含100萬立方米),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萬立方米)的水庫;小Ⅱ型水庫指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含10萬立方米),1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100萬立方米)的水庫。
第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小型水庫及降低等級運行或者報廢的小型水庫,應當符合總體規劃及相關技術標準,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報批。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小型水庫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作為管護主體,對于安全風險較大的中峰水庫由紅旗電站水庫管理所負責管理,望峰鄉人民政府協助管理。小Ⅰ型水庫由鄉鎮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小Ⅱ型水庫管理根據各水庫具體情況由鄉鎮確定,跨村小Ⅱ型水庫由鄉鎮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單村受益的水庫由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水庫所在村委會負責管理。財政、發改、國土資源、環保、農業、林業、司法、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小型水庫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安全負總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水庫安全管理工作。劃定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組織重大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每座小Ⅰ型水庫應當確定一名縣級領導為安全責任人,每座小Ⅱ型水庫應當確定一名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領導為安全責任人,安全責任人對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負總責。全面建立和落實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逐庫落實政府責任人及管護人員和鄉鎮水管站責任人。水庫管護人員要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管護責任合同,縣、鄉(鎮)村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各類責任人的責任,建立轄區內所有小型水庫安全責任人名冊,并利用公共媒體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工程管護經費由縣、鄉分級負責,縣財政預算列支部分管護經費,鄉(鎮)通過列入一事一議、鄉鎮預算及其他渠道籌集管護經費。
第六條 小型水庫租賃、承包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影響水庫安全管理工作,不得影響水庫的安全運行和防汛搶險調度,不得污染水體和破壞生態環境。租賃、承包后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仍由原水庫主管部門承擔,水庫承租人應協助做好水庫安全管理有關工作。水庫租賃、承包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須報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七條 小型水庫必須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人數根據水庫功能、主體建筑物情況確定不少于1人。管理人員應熟練掌握輸水設施操作機維護技能,了解水工建筑物的養護修理規程和有關質量標準,具有發現、處理運行中的常見故障的能力以及水工建筑物養護修理能力。管理人員須經專門業務培訓合格并簽訂好管理承包合同后方可上崗。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每座小型水庫要確定專業技術人員為技術負責人。
第八條 小型水庫的安全檢查參照水利部頒布的《水庫工程管理通則》執行。水庫必須進行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別檢查。
第九條 水庫管理人員應對建筑物各部位、閘門及啟閉機械、庫區岸坡等進行定期檢查、維護。當發生特大洪水、暴雨、有感地震、水位驟漲驟降及附近發生較大爆破時,技術負責人必須會同水庫管理人員對水庫各建筑物及管理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必要時報請上級部門及相關單位會同檢查。如發現嚴重問題,威脅工程安全,應晝夜監視并及時進行處置。
第十條 對水工建筑物的檢查應注意壩身有無裂縫、塌坑、滑坡及隆起,有無害蟲及害獸活動。高水位時檢查迎水坡是否有風浪沖刷,背水坡及壩肩是否有散浸或集中滲漏,壩趾有無流土管涌跡象,壩體與溢洪道、涵管等建筑物結合部門是否有異常滲漏。低水位時檢查內坡是否有塌坑、滑坡,啟閉設備、輸水設施運行是否正常,并做好巡視檢查記錄。
第十一條 小型水庫應實行安全年度檢查制度。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水管站對所管轄的小型水庫逐庫進行年度安全檢查,提出檢查報告(包括檢查內容、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對查出有安全隱患的小型水庫及時處理。問題嚴重的應將處理方案和處理結果報送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處理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應按照已批準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進行工程維護養護,保持壩體表面完整、溢洪道完好、放水實施暢通、備用電源可靠,保障啟閉設備及閘
門運行正常。
影響安全度汛的工程維修應在汛前完成,汛前不能完成的,應采取臨時安全度汛措施,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工程維修養護完成后,應及時做好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
第十三條 強化安全意識,嚴格運行管理。水庫管理單位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切實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水庫管理單位應按照批準的水庫調度規程進行水庫調度運用,認真編制防洪搶險預案。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小型水庫防汛物資儲備和防汛搶險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汛前、汛后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型水庫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在汛期,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劃,進行水庫調度運行,加強水庫巡查,發現險情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及時向防汛指揮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五條 小型水庫的調度運行,嚴格按照批準的度汛運行方案執行。小Ⅰ型水庫的度汛運行方案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批準,小Ⅱ型水庫的'度汛運行方案由各鄉防汛抗旱指揮部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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