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全文
為了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發揮地方儲備糧調控作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確保糧食安全,制定了江蘇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江蘇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發揮地方儲備糧調控作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確保糧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或者參與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與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地方儲備糧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存儲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下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
第五條 財政部門根據地方儲備糧計劃,負責安排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與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省財政部門對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市、縣級儲備糧儲存費用給予適當補貼。
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信貸政策,及時、足額安排地方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并對發放的地方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省級儲備糧實行政府委托、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管理與運作方式。
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與運作方式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報省糧食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地方儲備糧的收購、儲存、銷售、輪換和動用業務,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及地方規定的各種基金、收費。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地方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保管與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章 計劃與收購
第十條 地方儲備糧規模、品種及總體布局方案,由省糧食、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和宏觀調控的需要并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地方儲備糧規模應當保持基本穩定。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分地區、分品種地方儲備糧計劃將實物足額充實到位。設區的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執行情況及時報送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同時抄送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下達的計劃的基礎上,根據本地需要自行增加本級儲備糧數量。
第十二條 地方儲備糧的收購方式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省級儲備糧可以由承儲企業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也可以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承儲企業面向全國招標采購,或者在大中型糧食批發市場競價采購。收購入庫的價格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核實確認。
市、縣級儲備糧的收購方式,可以參照省級儲備糧的收購方式確定。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收購入庫的地方儲備糧必須是當年(糧食年度)生產的新糧,并且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準。嚴禁劃轉陳年庫存糧食。
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和品質檢測,由具有資質的糧油質量檢測機構承擔。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四條 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地方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相應職業技能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3年內無違法經營記錄;
(六)具有實行儲備糧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條件。
承儲企業的具體條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制定。
第十五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地方儲備糧的規模和總體布局方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從具備地方儲備糧承儲條件的企業中擇優選擇承儲企業,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確認后,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其簽訂地方儲備糧承儲合同。承儲合同抄送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考核機制,實行優勝劣汰。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根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等確認的地方儲備糧存儲數量、入庫價格等撥付有關財政補貼。
地方儲備糧貸款利息及有關費用補貼標準和補貼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等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儲存地方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標準、技術規范以及有關業務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必須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地方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積極運用儲糧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科學儲糧水平。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對地方儲備糧的儲存安全負責。發現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出現問題時,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負責該儲備糧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當地分支機構開立基本賬戶,接受信貸監管,執行農業發展銀行結算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做好地方儲備糧的統計工作,單獨設立地方儲備糧臺賬,及時反映分品種、分庫點、分倉位、分年限的地方儲備糧數量和成本,保證會計賬、統計賬、保管賬(卡)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的臺賬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地方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將地方儲備糧業務與其他商業性業務混合經營;
(七)以舊糧頂替新糧,騙取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八)以地方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或者被取消儲備計劃時,其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由負責該儲備糧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重新確定承儲企業儲存,同時核實庫存數量、質量、品種,明確相關責任。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3346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