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發布《地方標準管理辦法》(附全文)
為加強山西省地方標準管理,山西省發布了《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西省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管理,提高地方標準的質量,建立健全地方標準統一規劃、統一立項、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工作模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備案、復審、修訂、廢止,以及實施和實施情況的評估、監督,適用本辦法。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市級農業地方標準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制定(含修訂,下同)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與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相協調。
第四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以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出發點,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效益的原則。
第五條 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作為本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標準化主管部門”)依法統一管理本省地方標準。組織制定和實施地方標準,組織對本省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在本部門、本行業開展標準化研究,提出地方標準項目建議,組織起草地方標準,進行地方標準技術性審查,實施地方標準并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以及標準化組織積極承擔或者參與地方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章 制定范圍
第九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的技術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法律法規允許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標準。
第十條 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地方標準和推薦性地方標準。
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地方標準為強制性地方標準;規定非強制執行的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地方標準分為全文強制和條文強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之外,不再新立項強制性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標準: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不屬于技術和管理要求,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
(三)屬于在國家或行業層面統一實施的技術要求;
(四)在全省范圍內不具有普遍性的。
第三章 立項
第十二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立項。
列入政府重點工作的地方標準項目可以優先立項。
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地方標準項目可以建立快速通道,及時予以立項。
第十三條 地方標準項目分一類項目和二類項目。
一類項目為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數據收集和驗證等前期準備階段,當年可完成的項目。
二類項目為前期準備工作尚需進一步完善,但跨年度可以完成的研究項目。
二類項目立項當年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可以申請轉為一類項目。
第十四條 地方標準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與本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聯系緊密的技術和管理要求;
(三)未被納入已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計劃;
(四)申報強制性地方標準項目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并已初步進行風險評估。申報推薦性地方標準項目有法律法規、規劃、政策依據。
第十五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每年10月份向社會公開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標準制定項目。省行業主管部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同期向本行業、本領域公開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標準制定項目,統一匯總后于11月底前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并提交完整的立項申報材料(書面材料和電子版材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交的,不予立項。申報材料不全需要補充的,應在12月底前完成補充手續。省標準化主管部門于次年1月底前下達年度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劃。
第十六條 公民或組織均可以向標準化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交地方標準項目的書面建議。
第十七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可以向標準化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申請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地方標準制定項目申報書(以下簡稱“項目申報書”);
(二)有研究基礎的項目,應當提交標準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報告、調研報告、試驗驗證報告、統計分析報告等;
(三)地方標準原則上不應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問題。標準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問題的,提供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及知識產權持有人授權文件;不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問題的,在項目申報書中進行說明;
(四)山西省地方標準制定項目申報匯總表。
第十八條 省級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地方標準的技術歸口工作。
沒有設立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領域,原則上由該領域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歸口工作。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工作領域的,應經協商后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歸口工作。
歸口單位負責提供地方標準制定的'技術支持,可承擔本專業技術領域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
第十九條 行業主管部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當對收到的項目申請進行歸集,合并重復和相類似的項目,按照系統性、協調性、科學性的原則,策劃提出本行業、本領域的重點項目。
第二十條 申報的地方標準項目涉及其他行業的,行業主管部門應與其他行業部門進行協調,并達成一致意見。
第二十一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立項評估,形成項目的評估結論。沒有通過評估的,應向申報單位說明原因。評估結論作為批準標準立項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就擬立項項目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公示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根據立項評估和征求意見的結果,批準年度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劃。
第二十四條 年度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劃原則上每年增補一次。增補立項的申請與審批程序與年度立項的申請與審批程序相同。確需增補的項目,承擔標準起草任務的單位須提供相關說明和進度要求等依據,在每年8月底前提交立項申報材料。省標準化主管部門于9月底前下達增補項目計劃,經批準的增補項目計劃是年度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劃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五條 地方標準制定項目情況發生變化,已不適宜制定地方標準,或無法完成項目時,由行業主管部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后終止項目,或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直接終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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