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守則范文
本守則訂定為使學生社團運作及管理具統一及明確的指引和標準,全體學生參與學生社團運作必須遵守。
社團負責人主要職責
一、遴選社團干部及招收會員
二、規劃及推展社團活動
三、召集及主持社團會議
四、社團財產與經費之管理與運用
五、出席社團負責人之定期會議
六、社團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社團運作注意事項
- 會員大會由負責人召開,每學年至少一次。
- 社團會議內容及會議中所作的決定必須載于該社團的會議記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 社團申辦各項活動,應召集社團會議議決之。得由社團負責人或負責活動之干部召開并作成記錄,經社團負責人簽署后備查。
- 社團召開各項會議,除依自行訂定之議事規則或本辦法之規定外,其余適用于學生會之內部規章及規范之規定。
- 社團舉辦各項活動,應于規定時間內按「澳門科技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申請及報告要求」相關辦法辦理,按時向學生事務處辦理申請手續。
- 社團如需在校外舉行活動或參觀交流、旅行等,須有老師或社團負責人帶領。并最少須于活動出發前一周向學生事務處提交相關的.出團資料及核定﹙包括參加者數據、行程、聯絡方式等﹚,方可進行活動。
- 社團如需備文對校外各機關有所接洽或請求時,應透過學生會及學生事務處核準,并抄送學生事務處備文。
- 社團如需邀請校外人士作學術演講、專項培訓或擔任指導老師,須于事前提文有關人士的數據并向學生事務處報備后方得邀請。有關指導費或車馬費得遵守大學有關規定。
- 社團舉辦活動如需借用教室、場地及器材,應按大學「場地借用申請」相關要求,提前向學生事務處申請。
- 社團活動應避免與上課時間相沖突。
- 社團對大學委辦之事項,有接受之義務。同時得按各學年之社團評鑒結果可享有場地借用優先、活動經費資助等支持。
- 社團舉辦活動如需印制印刷文件,如節目表、說明書等,須注意相關要求及注意環保。
- 社團刊物之編印,應依大學學生社團相關的刊物輔導辦法辦理。
- 社團印章應由社團負責人保管好,并于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向學生事務處完成有關之「社團資料登記」手續,并于換屆交接時連同相關物品清單、社團資產等作妥善傳交。不得私自刻制,如因遺失或損毀社團印章,負責人須記錄于社團記錄中,并向學生事務處報備后重制。
社團登記
- 社團成立及每學期按規定于學生事務處登記注冊數據時,必須備齊以下數據﹙包括文本文件及電子檔案﹚:
組織章程
內閣成員名單及資料
會員名冊
財務狀況「學生社團活動總結報告」
財產登記「財產登記表」
活動項目及學期活動計劃
登記成立年月日
社團辦公地址及聯絡方式
地址:
電話:
電郵:
傳真:
其他重要事項
- 換屆交接時,新舊社團負責人應充分溝通及明文記錄交接事項以確實移交,并列為社團評鑒之評分項目;必要時學生事務處將抽查各社團之移交清冊及相關事宜。
社團經費
- 社團活動及經費申請統一提交學生事務處的時間為: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如為學生會及所屬各社團,必須由學生會收集并審議后統一于期限前提交。
- 報告格式規定得按「澳門科技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申請及報告要求」等相關指引按時遞交。
- 社團活動經費以實報實銷及節儉為原則、并應周詳計劃、妥善運用,定期向成員公布,并接受學生事務處之監督。必要時得酌情向校外單位或機構、經統一申請并報備大學。所有經費應作有效之運用。每學期結束,應將賬目送學生事務處核可后公布,必要時學生事務處得抽查之。
- 社團經費之運用及核銷,須符合大學財務及相關規定。
- 社團須于每學期至少公布一次財務明細收支表﹙明細收支表一式三份,一份送學生事務處、一份由社團自行保存、一份送學生會統一公告﹚。
- 社團未經許可,不得藉任何名義向校外勸募或接受校外團體及私人贊助。一經發現,除按學生會相關規章處理外,得報請大學作獎懲處理。
- 社團如未能于規定期限內提交活動申請,一般情況下不接受事后追加辦理補助;每學年第一學期活動,因故而無法如期進行者,經向學生事務處報備核準后,得予保留預算至第二學期﹙但須于第二學期之活動預算內注明﹚。第二學期活動無法進行者,則不予保留。
- 活動經費經審查及學生事務處批覆通過后,除對外公告外,得發函給各相關單位及人員,若各執行單位有補充意見,須在經費審定公布日起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呈交學生事務處覆審,審批意見于文件收訖后十五個工作天內答復。
社團評鑒
- 各社團應定期接受評鑒,評鑒辦法另訂之。
社團獎懲與補助
- 社團負責人可依負責執行、參與之社團成員表現情形,經社團會議通過后于每學期期末考前兩周提交學生事務處申報獎懲。
- 社團評鑒成績優良者,除給予有關人員獎勵外,對于其日后之活動經費,得酌予增加補助。
- 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給予警告、停社、重組或解散之處分。
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及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手冊之相關規定。
未經核準擅在校內外集會并從事有危險之活動。
利用社團名義私自在校內外募捐。
舉辦之活動有損校譽。
社團評鑒不及格。
有違背社團宗旨。
本守則由學生活動專項負責人提案,經學生事務處處長核定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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