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關于婚假的最新規定
1月2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改后的《條例》中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下面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山西省關于婚假的最新規定!
山西省關于婚假的最新規定
去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刪掉了有關鼓勵晚婚晚育的規定,引發了網友大量吐槽,單身男女紛紛感嘆:“本來就找不下對象,好不容易找到能結婚的人,婚假竟然沒了!”日前,2016年31省婚假出爐,包括廣東、北京、山東、上海、湖北在內的5省市已經確認取消晚婚假,都開始實行3天的婚假制度。
“我省并沒有簡單的刪除晚婚假期,而是作了適當修改。”山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衛小春介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職工婚假時間為1—3天,在當前結婚普遍較晚的情況下,如果簡單刪除晚婚假期,從實際效果上看,就相當于將目前職工普遍可享受的一個月婚假縮短為1—3天,降幅過大。考慮到結婚是職工人生大事,享受較長時間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優生優育,因此《條例》只是將原來有關晚婚假的規定,適當修改為有關婚假的規定。
關于婚假
山西
晚婚的婚假=1個月
目前的《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
2016年最新31省婚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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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上午,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全面兩孩政策在山西省正式落地。記者了解到,條例修改了晚婚晚育假,對于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天。修改后的條例自2016年1月20日起正式實施。
新修改的'條例將原條例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育”修改為“提倡優生、優育”。修改后的條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以下5項情形可以申請第三個及以上子女”:
(1)夫妻已有2個子女,其中1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1個子女,再婚后生育1個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2個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違法生育的不予批準再生育;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過2個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5)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經批準再生育的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有關產假問題:
新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此外,符合前款規定的農業人口,村民委員會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去與留做出明確規定: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1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1個子女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原有的獎勵政策不變。而已經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各項優待和獎勵后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的,收回證件,并從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之月起,停止其享受全部優待和獎勵。
超生后社會撫養費征收辦法:
對于不符合規定生育“三孩”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征收7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40%,合計征收14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于3萬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此外,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違法生育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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