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2017
為了保證村民委員會能正確領導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好自己的事務,真正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促進我村四個文明建設,搞好村級各項事務,促進村級健康發展,結合我村實際特定如下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保證村務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促進本村三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必須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進行,必須體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積極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鄉(鎮)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布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 為了保障村務各項工作的依法、規范、有序運行,村民委員會下設治保、調解、文衛計生、社會保障等委員會,接受村民委員會領導,對村民委員會負責。同時,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務公開制度、民主理財制度、村規民約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各項規章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本章程在廣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無論干部群眾都必須遵守。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制度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六條 村民會議。一些涉及本村絕大多數群眾利益調整的事項,可采取全體村民公決,但公決結果不得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黨組織負責人召集。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二)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有關事宜。
(三)試行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團、工作委員會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團主席、工作委員會主任等主持會議。
(四)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問題的村民代表會議,由村黨組織負責召集。
(五)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六)村民代表會議議題一般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后提交村黨員大會或黨員議事會討論。
(七)重要事項應通過民主懇談(聽證)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會議。
(八)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3日前,將需要討論的內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項應提供相關材料,以便代表廣泛征求意見。
(九)會議需要討論的內容應當及時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會議按以下程序召開:
1、村民代表簽到,清點參加會議人數;
2、主持人提出會議議題,介紹并說明提供決策的方案;
3、對決議事項進行討論和審議,對方案進行修改;
4、采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的方式進行表決,通過或否決都要形成決定,并當場宣讀表決結果;
5、會議小結。
(十一)村民代表會議應安排專人負責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會議名稱、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持人、參加會議人數、缺席人員、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等。
會議記錄、決定文本、代表簽名、表決結果等資料應按有關規定整理立卷歸檔。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執行
(一)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應及時通過村務公開欄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二)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按分工組織實施,并接受村民的監督。
(三)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不適當決定,村民會議有權予以撤銷或者改變。
第三章 村務管理
第九條 本村村務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的執行情況,并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第十條 為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吸取村民意見和建議,設立村務公開欄和村民意見簿。村務公開欄公開的內容應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問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公布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村民反映問題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見箱由村民代表會議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見應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宣讀。村“兩委會”要重視村民意見建議,認真研究處理。處理情況及時在村民代表會議上通報,必要時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行政性事務工作,可以采取簽訂責任狀形式下達給各個村民小組或有關組織,也可以和村民訂立完成任務合同,具體形式由村“兩委會”根據情況決定。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貫徹落實。本村村民以及村內各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依法承擔的各項國家任務,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督促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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