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的管理,做好委托代理工作,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制定了蘭州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蘭州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蘭州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審議通過,2016年3月21日印發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的管理,做好委托代理工作,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甘肅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甘肅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牧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意見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撤村后代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社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村集體“三資”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侵占、平調、挪用。
農村集體資金是指農村集體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資產、農業資產、存貨及無形資產等。
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荒灘、荒坡、水面、灘涂、建設用地等資源。
第四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按照規范管理、強化監督、加強服務的要求,做到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到位,保證農村集體“三資”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和農民增收,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第五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應堅持依法、民主、公開、受益的原則,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農村集體“三資”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擔保、退出、繼承和分配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充分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體地位,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
第六條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市縣財政部門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的保障、農村財會人員的從業資格認定和繼續教育等工作;市縣民政部門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公開、公示工作;市縣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日常業務指導以及農村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等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負有組織領導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含涉農街道,下同)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委托代理
第七條為了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在保證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審批權“四權”不變和自愿的前提下,實行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制度。
第八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整合資源,建立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具體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的委托代理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要為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配備熟悉農村政策、具有財務會計知識、具備一定財務管理能力的專門人員,配置相應的辦公設施,確保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工作有固定工作場所、有專職業務人員、有適當工作設備、有穩定經費保障。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簽署委托代理協議,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依據委托代理協議履行代理服務職責。代理工作接受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指導。
第十條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工作應建立由縣鄉政府領導,紀委、監察、財政、審計、農業、民政等相關單位配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積極參與的長效管理工作機制,要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三章農村集體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規范財務收支管理。農村集體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各種補貼、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籌資、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必須納入農村集體經濟核算。集體資金支取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中心“雙印鑒”監管制度。不得坐收坐支、白條抵庫,嚴禁私設小金庫以及公款私存。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結合村級收支實際,確定備用金數額。
第十二條規范財務開支審批權限和程序。村級支出必須嚴格執行經辦人簽字、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審核、村委會負責人審批、村出納報賬制度。村主任審批權限實行限額制,超限額支出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審議、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本村經濟發展和收入水平,由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確定財務審批權限(限額標準),并報鄉鎮備案,由鄉鎮監督實施;應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強化辦公費、差旅費、報刊費等非生產性開支管理。
第十三條規范財務崗位管理。制定鄉鎮代理會計、村出納、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崗位職責,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分管。鄉鎮代理會計與村出納每月核對現金、銀行存款余額,村出納應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辦企業之間要嚴格界定管理職責及往來核算關系。
第十四條加強財務票據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財務結算使用國家稅務、財政部門監制的合法票據,內部財務往來收支結算業務統一使用由省級財政部門監制的收付款憑據。建立票據領用登記銷號制度,嚴禁使用自印或自購的票據。
第十五條規范村級財務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每年1月份公布當年財務收支計劃,每月公布各項收支及資產負債增減變動情況,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依據會計資料,對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每月逐筆逐項向全體成員公布;重大事項、涉及村民利益的敏感事項要及時公開。公開內容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務監督委員會簽字后,報鄉鎮審核加蓋印章后方可公開。公開內容要真實、及時、全面、細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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