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章程與工會法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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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這一規定就明確了工會章程與憲法、工會法之間的相互關系。
首先,工會的一切活動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遵守法律,這包括工會法。工會法是中國工會的基本法,是對工會組織的建立,活動宗旨和范圍,工會的法律地位、組織原則、組織機構,工會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工會活動保障等重大問題的法律規范,也正因為如此,《工會法》不可能對工會具體的組織制度、活動方式等做出詳細的規定,而這正是工會自己的章程所要解決的問題,所以《工會法》明確了工會在遵守、維護憲法的基礎上,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這就明確了工會章程是工會法的重要的補充,是對工會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其次,工會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具體到工會法,就是工會章程不得與工會法相抵觸。
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為規范性文件,包括憲法、法律、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具有法律強制力,任何人都得執行,否則國家就要強制執行.。但在這些規范之間,卻存在著誰的效力高的問題,即一旦出現矛盾,誰服從誰的問題。由于制定的機關不同,運用的范圍及強制力也有所不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性法律其效力最高,任何人都得遵照執行,任何法律、條例、規章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即不能違反憲法的精神和規定,否則無效。法律又分基本法和一般法,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而一般法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法律要服從憲法,一般法要服從基本法。條例、規章則是由國務院等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必須服從憲法和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而規則、章程等做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規定、準則,更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否則無效,國家也不予保護。
《工會法》規定工會的一切活動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這包括工會制定或修改工會章程的活動。如果工會章程的規定與憲法、工會法等法律規定有矛盾、相抵觸,由于工會章程作為社團組織的內部規則,其法律效力遠遠低于憲法和法律,必須服從憲法和工會法的規定,否則工會章程無效。《工會法》還規定,工會要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如果工會章程本身就與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相抵觸,工會組織依照這樣的章程開展活動,就會背離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工會法的原則、規定,工會工作就會走人歧途,工會活動也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工會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遵照工會法的規定,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而且工會章程不得與憲法和工會法相抵觸。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工會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促進改革開放,使工會工作更具合法性,更有法律依據和保障。也只有如此,國家才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也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
附:
中國工會章程
(中國工會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3年10月22日通過)
總 則
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
中國工會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工人階級是我國的領導階級,是先進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代表,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是維護社會安定的強大而集中的社會力量。
中國工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全面履行工會的社會職能,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團結和動員全國職工自力更生、艱苦創業,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中國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中國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建設和改革,努力促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民主管理;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不斷發展工人階級先進性。
中國工會堅持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堅持以職工為本,主動依法科學維權的維權觀,促進完善社會主義勞動法律,維護職工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權利,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社會利益關系,努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長期穩定,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
中國工會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依法發揮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
中國工會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按照促進企事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原則,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權力,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與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事業的發展。
中國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組織領導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
中國工會堅持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自身建設,堅持群眾化、民主化,保持同會員群眾的密切聯系,依靠會員群眾開展工會工作。各級工會領導機關堅持把工作重點放到基層,全心全意為基層、為職工服務,增強基層工會的活力,把工會建設成為深受職工群眾信賴的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職工之家”。
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堅持為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服務,為職工群眾服務,為推進工運事業服務。
中國工會努力鞏固和發展工農聯盟,堅持愛國統一戰線,加強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促進祖國的統一、繁榮和富強。
中國工會在國際事務中堅持獨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異、加強合作、增進友誼的方針,在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基礎上,廣泛建立和發展同國際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關系,推動形成公正合理、民主和諧的國際工運新秩序,同全世界工人和工會一起,為世界的和平、發展、工人權益和社會進步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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