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草案送審稿)》全文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了《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草案送審稿)》,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及災后處置。但是,城市市區的除外。
第三條 【防火方針原則】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科學撲救、積極消滅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防火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森林防火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對森林防火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追究制度,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并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 【機構及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揮長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并建立專職指揮制度,推進森林防火工作專業化、規范化。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按照森林防火責任規定,做好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條 【經營者防火責任】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負責其經營范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擔森林防火責任,落實森林防火管護人員和措施。
第七條 【聯防機制】森林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毗鄰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本著“自防為主、積極聯防、信息共享、團結互助”的原則,確定聯防區域,制訂聯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并加強監督檢查。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組織,制定村規民約,組織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簽訂聯防協議,建立聯防機制,做好責任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條 【經費安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機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將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和基礎保障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鼓勵科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學研究,推廣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森林防火綜合能力和水平。
第十條 【保險保障】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政策性森林保險補貼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應當為所屬的撲火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 【表彰獎勵】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森林火災預防
第十二條 【防火規劃】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上一級森林防火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物資設施配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森林防火規劃加強下列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物資裝備配備:
(一)設置火險預警、火情監測設施,并利用現代通訊平臺建立森林防火預警監測系統;
(二)結合地形地勢,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因地制宜營造闊葉樹防火林帶;
(三)配備森林防火交通運輸工具、滅火器械和通信器材;
(四)根據防撲火的需要建設森林防火道路;
(五)完善森林防火指揮信息系統和通信系統建設;
(六)建立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倉庫,按照規定儲備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資,并定期進行補充、更新;
(七)根據需要,修建森林航空飛機臨時停機坪和加水點,完善航空護林基礎設施。
森林防火區內的村莊、工礦企業、倉庫、學校、部隊營房、重要設施、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公墓等周圍,鐵路、公路兩側,行政區域交界地區的森林火災危險較大的地段,由各所在責任單位負責開好防火隔離帶或營造防火林帶,建設森林消防蓄水池。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經營面積100公頃以上的經營者,應當根據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及鄉(鎮)人民政府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方案,并報所在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我省森林防火期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決定提前、延后或者延長森林防火期,決定提前、延后或者延長森林防火期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森林防火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在林地及其邊緣30米范圍內劃定森林防火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宣傳教育】每年10月為森林防火宣傳月。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以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相關法律、法規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和素質,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教育、公路、旅游等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區的中小學校應當在每年春季、秋季開展森林防火專題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配套設施建設】在森林防火區依法開辦工礦企業、設立旅游區、新建開發區或者建設其他可能影響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項目的,應當規劃建設防火物資儲備庫、生物防火林帶或者開設防火隔離帶、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等森林防火設施。森林防火設施應當與該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規劃、驗收階段,有關項目審批和監管部門應當征求同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單位責任】鐵路、公路的經營單位或者管養責任單位負責本單位紅線范圍內所屬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好鐵路、公路沿線森林火災危險地段的防火工作。
電力、電信線路和石油天然氣管道的經營單位或者管養責任單位應當定期對穿越森林防火區的電線、電纜、管道進行安全檢測檢修,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因線路、管道故障引發森林火災。
林木與電信、電線、電纜或者其他管線應保持必要安全距離。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等保護區域內,因林木生長危及電信、電線、電纜或者其他管線安全,導致森林火災隱患的,經營單位或管養責任單位應當及時采取修剪等必要措施予以消除。確需砍伐林木的,應當依法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二十條 【經營者防火安排】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森林防火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施工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劃定責任區,確定責任人,配備相應森林防火設施和設備,并簽訂責任書。
第二十一條 【撲救隊伍建設與培訓】有森林防火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森林消防隊伍。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或者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專業和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標準,具體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森林經營單位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群眾撲火應急隊伍。
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和群眾撲火應急隊伍應當配備撲救工具和裝備,定期進行教育培訓和演練。
建立森林防火分級培訓制度,省負責地級以上市和重點縣(市、區)、地級以上市負責縣(市、區)和重點鄉鎮(街道辦)、縣(市、區)負責鄉鎮(街道辦)和重點村(居委會)、鄉鎮負責村(居委會)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二條 【護林員配備】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和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應當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按照每3000-5000畝林地聘用1名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明確責任區域,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護林員在執行森林防火任務時,應當佩戴森林防火標志。森林防火標志式樣由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統一規定,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三條 【野外生產性用火審批】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煉山造林、勘察、農事生產和各項建設工程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燒灰積肥、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燒荒燒炭等野外農事生產用火和煉山造林50畝以下的可以委托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并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野外用火審批程序】生產用火單位或個人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用火申請表、法人代表或個人身份證明、用火地形圖,煉山或山上燒雜作業的需提交林權證等。
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申請,審批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后,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查驗。經查驗符合安全用火標準的,審批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二十五條 【野外用火事中監管】經依法批準進行野外用火的,應當在批準的時間和地點實施用火,提前1日報告審批單位,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險等級在四級以下且風力在三級以下(以下不含本級);
(二)周圍開設十五米以上寬的防火隔離帶;
(三)有撲火隊員或護林員等專人監管用火現場,并配帶撲火工具;
(四)用火后應當清理現場、熄滅余火;
(五)落實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 【禁止行為】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燒黃蜂、焗蛇鼠、燒山狩獵;
(二)上墳燒紙、燒香燭;
(三)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四)銷售或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
(五)其他非生產性用火。
第二十七條 【高火險區禁止野外用火】在高溫、干旱、大風等高森林火險天氣,以及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火災高發時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無行為能力人監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嚴防被監護人進入森林防火區用火、玩火。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宣傳責任】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并對進入其經營范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
進入森林防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材,司乘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
第三十條 【森林火險預警】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森林火險預警預報會商機制,及時制作發布森林火險預警信息。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無償提供森林火險天氣預報服務。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無償播發或者刊登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森林高火險期公告。測繪主管機構應當無償提供森林火災專用地形圖、航空圖、影像圖,為做好森林火災撲救指揮提供及時準確的測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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