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
(2013年11月27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彰顯山水園林特色,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法律、法規對森林資源、城市公園、古樹名木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綠化建設和養護,實行綠化目標責任制,促進綠地率、綠化覆蓋率和人均公園綠地面積的協調增長,保障城市綠化均衡發展。
第四條市園林主管部門和市林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權范圍,負責本市城市綠化工作。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作。
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進行查處。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第五條城市綠化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資源、優化植物配置的原則,注重生態保護、休閑游憩、文化傳承、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功能的協調。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群眾性綠化工作。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指導和服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勞務等形式認建、認養城市綠地、樹木,種植紀念林。認建、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綠地、樹木冠名權。
第七條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綠化建設、養護先進技術以及雨水收集、中水利用等節水、節能技術,保護生物多樣性,組織培育、應用本市適宜的植物品種。
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綠化科學知識普及工作,增強社會綠化意識。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城市綠化發展需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共同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后,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城市綠地系統規劃進行修改,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在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進行公示,并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建設目標、原則、標準和總體布局方案,明確各類綠地的基本控制范圍,并對下一層次規劃中的綠地配置提出控制指標和布局原則。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化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對下列區域劃定城市綠線并及時公布:
(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
(二)山體和江河、湖泊、水庫藍線以外的周邊生態控制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等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
第十二條城市綠線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
因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對城市綠地布局進行調整,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變更或者調整綠線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共同編制調整方案,組織聽證,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變更或者調整綠線的,不得變更或者調整。
城市綠線的變更或者調整應當遵循綠地總量平衡的原則,并符合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有關審批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與綠化無關的建設。
利用已建成綠地進行地下空間復合利用和地面防災避險設施建設的,有關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設方案時,應當征求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不得改建和擴建,并應當逐步遷出或者拆除。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制訂遷出或者拆除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氣候、土壤等自然條件,編制符合本市地域特色的樹種規劃,確定本市適宜種植的城市綠化樹種和植物配置原則。
編制樹種規劃應當堅持適地適樹,優先使用鄉土植物,均衡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注重市樹、市花的應用,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和合理性。選用外地植物種類的,應當對其適宜性、安全性等進行專項論證并明確相應的技術措施。
市綠化主管部門在編制樹種規劃時,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建設應當注重生態功能,地形坡度、標高和密實度等應當符合技術標準和規范,城市綠地內的硬鋪裝應當優先采用透氣、透水的環保材料。
第十七條編制建設工程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筑總平面方案,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配套綠地率,制訂綠化配置方案。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區建設的住宅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人均公共綠地面積,規劃人口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低于1?5平方米、小區(含組團)不低于一平方米、組團不低于0?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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