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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學生守則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立志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為人民服務。
二、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逐步樹立無產階級觀點、辯證唯物主義觀點。
三、勤奮學習,努力掌握基本理論、專業知識與基本技能。
四、堅持體育鍛煉,積極參加體力勞動和軍事訓練。
五、尊敬師長、尊重職工、關心集體,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六、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公共財物,勤儉節約,講究衛生。
七、遵守國家法令,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保守國家機密。
八、聽從國家召喚,服從國家分配。
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高等學校的大學生、研究生,應當有堅定的政治方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應當熱心于改革開放,有艱苦奮斗精神,走與工農相結合的道路,努力為人民服務,為實現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而獻身;應當自覺地遵守憲法、法律,嚴格遵守校紀校規,增強法制觀念,有良好的品德;應當勤奮學習,努力掌握現代化科學文化知識。立志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合格人才,做無產階級革命事業的接班人。在日常生活中須自覺遵守以下行為準則:
1、維護祖國的利益。不得參與任何有損于祖國尊嚴和榮譽、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危害社會秩序的活動,反對破壞安定團結的行為。
2、遵守憲法和國家的各項法律、規定。努力做維護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對無政府主義。
3、維護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反對損害民族團結的行為。
4、堅持社會主義集體主義。個人利益要服從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同學之間團結友愛,互相學習,互相幫助;關心集體;反對極端個人主義。
5、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說話要有事實根據,力求從實際出發,正確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6、熱愛勞動,積極參加社會實踐。積極參加公益勞動、生產勞動和勤工儉學活動,虛心向工人、農民學習;不參與經商活動。
7、發揚艱苦奮斗精神。勤儉節約;不浪費水、電、糧食;不向學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實際可能的生活要求。
8、注重個人品德修養。服飾整潔,講究衛生;誠實守信,謙虛謹慎;說話和氣,待人有禮;男女交往,舉止得體;尊敬他人;敬老愛幼,樂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為作斗爭。
9、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健康的文化活動,增進身心健康。
10、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在努力完成各項學習任務中樹立科學性和革命相結合的學風。
11、維護教學秩序。遵守學習紀律,考試不作弊。
12、維護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場所的有關規定,不擾亂秩序,不起哄;遵守學校校園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毆,不賭博,不酗酒不吸煙,不觀看、傳播反動、淫穢書刊和聲像制品。
13、遵守宿舍管理規定。按時熄燈就寢,不喧嘩、打鬧,不影響他人的正常學習和休息;不損壞和私自拆裝宿舍設備;不留宿校外人員。
14、愛護公共財物,保護公共設施,愛護花草樹木;珍惜教學、科研設備;損壞公物要賠償。
15、遵守外事紀律。在涉外活動中不做有損國格、人格的事;與外國學生平等、友好相處,對外籍教師和國際友人以禮相待,不卑不亢。
江蘇大學生文明公約
胸懷祖國,服務人民,樹立遠大理想
勤奮學習,求實創新,推動科技進步
尊敬師長,友愛同學,弘揚中華美德
遵紀守法,見義勇為,維護公共秩序
舉止文明,誠實守信,倡導社會美德
關心集體,愛護公物,保護生態環境
熱愛勞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習慣
強健身心,陶冶情操,堅持全面發展
明確使命,勇于實踐,增強競爭能力
內強素質,外強形象,爭做文明先鋒
常州廣播電視大學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風建設,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建立社會主義的文明學校,根據國家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和江蘇省教委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違紀處罰條例》及新形勢下學生管理工作的需要,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堅持以說服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于學生違紀的行為,在批評教育的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條 違紀處分分為六種:
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學;6、開除學籍。
第四條 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有反動言論和行為者,以及成立非法組織、舉行非法游行、集會、書寫、張貼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以及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有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部門或公安機關處罰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被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有違反行為且尚未觸犯《刑法》者,視違法程度和認識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七條 對擾亂教學、學習、工作、生活秩序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1、上課期間進行打牌、下棋等活動者,給予警告處分;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酗酒滋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損壞教學用具(包括門、窗、桌、椅、視聽器材等),往墻上拍球、踏腳印、涂劃者,除賠償、罰款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4、使用禁用電器或私接電源,移動、破壞電源線路者。除沒收使用電器、賠償、罰款外,對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5、在學校場所(包括教室、圖書館、閱覽室、實驗室、辦公室、宿舍等)起哄、怪叫、摔瓶子等物品,砸壞公物,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6、擅自移動或損壞消防器材,故意損壞學校治安、防盜設施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7、對威脅、辱罵教職工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八條 凡參與收看或買賣淫穢書畫、音像等刊物品或有其它流氓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九條 偷竊、詐騙財物者,視其作案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其中作案200元以下,可給予記過以下處分;作案價值200元以上,尚不夠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者,可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作案兩次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十條 在男女交往過程中,造成不良影響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留宿異性或發生性關系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十一條 動手打人,造成他人傷害的,除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外,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聚眾斗毆,持械行兇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在一學期以內曠課達12課時以上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達20課時者,取消本學期考試資格;累計達60課時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必須按時完成規定的作業、實驗和實習報告,凡缺少作業三分之一或缺交實驗、實習報告的,不得參加該課程的期末考試。學生在考試中凡有作弊行為的,該門課程考試成績做零分處理,不準參加補考,并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處分:
1、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事實,受處分后無理糾纏,情節惡劣。
2、受處分后重犯者。
3、對檢舉人、證人、辦案人員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者。
4、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者。
第十五條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確應給予處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條款給予處理。
第十六條 受處分學生臨畢業前或受處分一年后,系部可根據受處分學生的表現,提出評議申請,按批準處分的程序,決定是否給予撤消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留校察看為期一年,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系或市校要定期進行考察,及時幫助教育。留校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者經批準可提前解除察看或延長查看期、加重處分的決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校在籍學生。
第十九條 本條例關于處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級在內。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02年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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