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縣財政局財政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為穩步推進財政政務公開,進一步提高依法理財和財政服務水平,制定了澧縣財政局財政信息公開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澧縣財政局財政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穩步推進財政政務公開,進一步提高依法理財和財政服務水平,努力打造“陽光財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492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預算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意見》(財預〔2010〕31號)、《湖南省財政廳財政信息公開實施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財政信息,是指澧縣財政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公布財政信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真實完整、注重實效、服務社會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責任
第四條 成立澧縣財政局財政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局機關財政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擔任,成員為局機關各股室、局屬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負責人(附件1:澧縣財政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澧縣財政局財政信息公開工作的專職機構,由局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條 局財政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集中管理,分工協作。
(一)辦公室牽頭協調全局的財政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督促指導局內各單位做好財政信息公開工作,負責通過網絡媒體、新聞媒體、信息刊物、機關公告欄等方式發布財政信息,統一受理財政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
(二)稅政法規股負責財稅政策、法規制度、規范性文件、行政權力運行等財政信息對外公開工作,負責指導和協助局相關單位做好依申請公開財政信息有關工作;
(三)預算股負責擬公開的預算信息制作、提供、審核等項工作,負責指導和協助局相關單位做好財政專項資金安排、撥付、執行等預算信息公開工作;
(四)局內各單位負責制作、審查、提供與本單位職責相關的擬公開財政信息,協助牽頭單位做好財政信息公開有關工作。
(五)信息中心負責編制、公布財政信息公開指南和財政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網上信息的編輯錄入及信息公開審批程序的履行及相關資料的存檔。
財政信息公開指南,包括財政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財政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附件2:澧縣財政局信息公開指南)
財政信息公開目錄,包括財政信息的類別、公開內容、公開形式、公開時限、公開范圍、公開程序、責任部門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附件3:澧縣財政局信息公開目錄)
第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開展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承擔本單位公開信息保密審查責任,各單位確定一名工作人員為財政信息公開聯絡人,具體承擔本單位財政信息公開工作(附件4:澧縣財政局信息公開聯絡員)。
第三章 公開內容
第七條 財政信息分主動公開、不予公開和依申請公開三種屬性。
第八條 下列財政信息應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基礎信息類
1、單位職能、領導分工、機構設置、職責范圍、聯系方式等組織機構情況;
3、主要業務流程和辦事程序。包括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執法、招投標活動等各項業務工作的辦事依據、程序、時限,辦事時間、地點、部門、聯系方式;
(二)動態信息類
1、經澧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議通過的財政預算報告、決算報告;
2、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和標準;
3、各單位工作動態、重要會議及領導講話、政務公告、公示、財政工作簡報;
4、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執法、投資評審、資金分配、招投標活動等各項業務工作結果反饋,包括批復、通知、決定、回復、通報等;
5、政府采購公開招標及邀請招標信息、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6、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面向社會公開招錄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系統綜合表彰獎勵等人事管理情況;
7、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回復工作情況;
8、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公開承諾,投訴、舉報、信訪途徑和處理結果;
9、財政改革進展、做法及成果;
(三)政策制度類
1、財政規范性文件及有關財政政策、管理制度;
2、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程序、事項;
3、政府采購目錄、限額標準及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四)其他信息類
1、縣委、縣政府關于思想作風、滿意政府、機關效能、文明創建、綜治維穩等重大中心工作;
2、財政年度專項治理行動(財政管理年、財政精細化管理、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財政信息。
法律、法規對上述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財政信息,不予公開。主要包括:
(一)尚未解密的財稅體制改革、宏觀調控政策等;
(二)未經人代會或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年度預算草案、決算報告;
(三)涉及軍工、維穩、安全、政法、現役及預備役部隊等特殊專項經費安排使用情況;
(四)正在起草、討論過程中的規范性文件草案,以及正在調查、核實、處理過程中的其他信息;
(五)公開后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行政執法活動或者社會穩定的政府財政信息;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信息。
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財政信息,可以予以公開。財政信息中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之外的其他財政信息,原則上納入依申請公開財政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體的財政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為公眾利用的財政信息;
(三)主動公開成本較高的財政信息;
(四)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管理行為無關的內部管理信息,包括局機關內部的人事任免、內部設備使用管理、內部規章制度等;
第十一條 屬于財政公文的,在機關發文稿紙中設置“主動公開、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選項,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選定。聯合發文由各聯合發文單位提出定性的建議,主辦單位最后確定發文的屬性。公文簽發后,主辦單位應當將其屬性反饋給其他聯合發文單位。屬于非財政公文的其他財政信息,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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