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修訂《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全文
2017新修訂《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將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2008年9月19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根據2016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四條 本市堅持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并重,實行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推行清潔生產,促進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環境保護規劃,制定任期內的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加強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能力建設,使其與國家、省制定的能力建設標準相適應。
區(含經濟功能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將環境保護納入工作實績考核內容,實行環境保護考核不合格否決制、環境質量領導責任制,落實任期內及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使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業務上受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導。
第七條 規劃、國土、建設、公安、工商、水務、衛生、海洋、農業、交通等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城市規劃、舊城舊村改造、工業園區建設等有關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時,必須對環境影響進行論證,論證結果應當作為綜合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環境、參與環境保護、知悉環境信息、監督環境保護工作、檢舉和控告破壞環境行為的權利。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義務。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環境保護知識,提高環境保護意識,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環境保護技術和材料,促進環保產業、綠色產業的發展,倡導綠色消費,鼓勵生產、銷售具有環境和節能標志的產品。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環境保護規劃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規劃是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據,各種開發和建設活動必須符合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編制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經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結合本區實際,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區環境保護規劃,經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環境保護規劃進行修編。修編的內容不得低于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應當保障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修編所需的經費。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或者修編,應當通過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環境保護規劃報批文件應當附有對公眾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
經批準的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城市區域噪聲標準適用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等環境功能區劃,經依法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區域開發建設、城市布局或者產業結構調整時,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環境質量達不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限時進行區域環境綜合整治。綜合整治期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暫停審批該區域內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或者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但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建設項目除外。
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海洋環境質量監測,根據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進行監測,建設環境監測網。
第二十條 本市逐步推行污染源自動監控。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排污者,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并納入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自動監控的具體范圍和管理辦法,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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