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辦法》
為服務于珠海建設“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生態文明新特區、科學發展示范市”的城市發展目標,制定了《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服務于珠海建設“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生態文明新特區、科學發展示范市”的城市發展目標,規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動,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產業結構,提升城市形象,凸顯城市風貌特色,改善人居環境,推進土地、能源、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城市更新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主體對城市建成區(包括舊工業區、舊商業區、舊辦公區、舊住宅區、城中舊村等)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區域,根據城市規劃和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的活動:
(一)危房集中。
(二)城市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亟需完善。
(三)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四)現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影響城市規劃實施。
(五)已經批準規劃設計條件的“三舊”(即:舊工業廠房、舊城鎮、舊村莊)改造項目。
(六)依法或者經市政府批準應當進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危房集中”,是指相關機構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鑒定為危房或者建筑質量有其他嚴重安全隱患的建筑較為集中的情況。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城市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嚴重不足,按照規劃需要落實獨立占地且用地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環境污染嚴重,通風采光嚴重不足,不適宜生產、生活。
(二)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滿足相關規定,存在嚴重消防隱患。
(三)經相關機構鑒定存在經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現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影響城市規劃實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區規劃功能定位發生重大調整,現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與規劃功能不符,影響城市規劃實施。
(二)屬于本市禁止類和淘汰類產業,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嚴重超出國家、省、市相關標準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響城市規劃實施并且可以進行產業升級。
(三)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實施的情形。
第四條 城市更新應當遵循“科學發展、從容建設、規劃引導、多方受益、市場運作、政策支持、有序管理、穩步推進”的原則,保障和促進城市科學發展。
第五條 城市更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更新實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動的基本依據。
城市更新年度計劃應當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六條 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由市、區政府(管委會)、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實施。
第七條 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保障開展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經費,對城市更新項目提供適當的資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當從城市建設專項資金中安排相應的項目資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
第八條 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對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市城市更新管理辦公室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常設性工作部門,負責統籌城市更新的計劃管理,負責具體組織、協調、監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區政府(管委會)城市更新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在轄區范圍內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關職責。
第九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組織轄區內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組織轄區內整治類更新項目和市政府確定由其實施的拆建類更新項目的實施,對改建類和其他拆建類更新項目的實施進行協調。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擬訂城市更新相關的土地管理政策,負責城市更新過程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回和收購工作。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擬訂城市更新相關的規劃管理政策,統籌城市更新的規劃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關技術規范,組織編制全市層面城市更新專項規劃。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城市更新相關的產業指導政策,統籌安排涉及政府投資的城市更新年度資金。
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計劃安排核撥城市更新項目資金。
市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及區政府(管委會)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關職責,依法在各自職能范圍內為城市更新活動提供服務并實施管理。
第十條 市政府另行制定《珠海市城市更新項目申報審批程序規定》。
第十一條 市城市更新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區政府(管委會)應當積極開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傳,加強引導。
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應當積極維護城市更新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通過構建融資平臺、提供貸款、建立擔保機制等方式對城市更新項目予以支持。
鼓勵有社會責任、有品牌、有實力、有經驗的開發企業實施城市更新項目。
第十三條 城市更新單元內的項目繳交的土地出讓金應優先用于該城市更新單元周邊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及整治類城市更新。
第十四條 城市更新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綠色節能、低碳環保的原則,推廣使用經國家、省、市相關部門認定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筑廢棄物綠色再生產品。
鼓勵城市更新項目按照綠色建筑的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 市城市更新管理辦公室和區政府(管委會)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訴處理制度,對受理的投訴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 市、區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大工作力度,嚴厲查處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新出現的違法建設行為。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205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