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訴答辯狀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jīng)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反訴答辯狀,僅供參考。
民事反訴答辯狀1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xx市XXX實業(yè)有限公司
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略)
被答辯人兼反訴被告(原告):XXX(xx)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xx市XXX實業(yè)有限公司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xiàn)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于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存在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jù)的部分,望法院查明事實后駁回其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本單位工人工資沒有法律依據(jù)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XXX收購合同》,被答辯人委托答辯人收集并清理其指定的廢料,該合同顯然屬于承攬合同;合同中又約定廢料作價出售給答辯人,該合同又屬于買賣合同。無論是承攬合同還是買賣合同,被答辯人都沒有義務向答辯人支付人工費,該人工是直接為被答辯人清理廢料所支付,且該員工屬于被答辯人單位職工,顯然應該由被答辯人支付工資,要求答辯人承擔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XXX收購合同》顯然上述條款顯失公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2、被答辯人要求XXXX元沒有事實依據(jù)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從xxx年1月11日到xxx年4月2日,長期存在收集并清理廢料、收購廢料的復式合同。xxx年度答辯人支付了被答辯人員工工資XXX元,xxx年至xxx年度支付了被答辯人員工工資XXX元,xxx年7月XXX元貨款已經(jīng)付給被答辯人,因此合計XXXX元應當予以扣減,即被答辯人只能要求XXXX元欠款。
二、關于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反訴人開具xxx年1月11日以來XXXX元的增值稅發(fā)票,并承擔XXXX元的增值稅抵扣損失。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xxx年1月11日起,反訴人開始為被反訴人收集、清理并收購被反訴人指定的廢料,雙方通過電子郵件、微信文件、傳真文件、銀行轉賬等形式確認并結算。從xxx年1月11日到xxx年3月2日,反訴人先后向被反訴人支付XXXX元的廢品款,但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這說明在買賣交易中,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本質(zhì)上系出賣方必須履行的一項稅法義務。《增值稅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扣”。鑒于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導致反訴人不能依法進行稅額扣抵,蒙受了不要必要的損失。顯然,被反訴人有義務向反訴人開具該增值稅發(fā)票,以彌補反訴人XXX元的增值稅抵扣損失。
正因為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反訴人才不得不從xxx年3月2日起拒付廢品貨款。顯然被反訴人過錯在先,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xx市XXX實業(yè)有限公司
xxx年六月二十日
民事反訴答辯狀2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冼xx,男,漢族, xxx年10月2日出生,現(xiàn)住在佛山市xx區(qū)xx鎮(zhèn)xx村xx街xx巷xx號,電話xxxxxxxxx。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廣州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地址:xx市河南岸xx路xxx新村xx大廈首層xx號。
負責人:黎某某 電話0xxxxxxxxxxxx。
答辯人因裝修合同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xxx)惠城法民一初字第xx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xiàn)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違約金122402.28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1、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工程項目,違反合同約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一項第3條規(guī)定工程安裝內(nèi)容、施工費用、增減項目都需要經(jīng)雙方簽認后生效。但是,被答辯人將雙方約定的工程總造價7.1萬元增加到13.9006萬元(折后價12.5982萬元),沒有答辯人的簽字確認,因此該增加的所謂工程項目和工程款違背了合同約定,超出了答辯人的委托范圍,本身是對答辯人權利的侵害,不僅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增加的款項,而且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被答辯人所謂答辯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變化,沒有任何證據(jù)。
被答辯人以答辯人在施工圖紙中“配電系統(tǒng)圖”中簽字確認“開工,以實踐數(shù)為準”,就武斷認為被答辯人所從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辯人認可,顯然是荒唐的.。一方面雙方在《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規(guī)定施工圖須答辯人簽字認可后被答辯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條規(guī)定答辯人變更設計或增減項目須書面通知被答辯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時間、材料等,這就說明任何未經(jīng)答辯人簽字確認的施工一律屬于被答辯人違約,任何未經(jīng)答辯人書面詳細通知被答辯人的變更行為一律視為未變更。被答辯人拿出答辯人在配電系統(tǒng)圖中的簽字確認,就認為答辯人認可一切施工變更,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即使答辯人同意了施工變更,也只是同意配電系統(tǒng)圖的變更,答辯人并沒有在其他圖紙上簽字確認。
二、被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四項地1條規(guī)定工程總價款為7.1萬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別為總價款的50%和35%,即答辯人已經(jīng)支付了總價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墒?,被答辯人經(jīng)答辯人確認完成的工程量卻尚未達到總量一半,答辯人不是認真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裝修項目,而是一再單方面增加裝修項目以牟取合同約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辯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與答辯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適應。
答辯人已經(jīng)支付了合同約定總價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辯人未能完成合同約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答辯人只有完成了相應的工程量,才有權要求答辯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需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jù)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的規(guī)定,施工圖須在答辯人簽字確認后被答辯人方可以施工,xxx年11月4日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提供的施工圖上簽字,因此被答辯人最早開工時間應該是xxx年11月4日。到xxx年11月30日,被答辯人開工不超過26天,答辯人已經(jīng)支付合同約定85%的工程款。按照《裝飾工程合同書》規(guī)定兩個月的工期進度,被答辯人尚未完成總工程量半數(shù),就要求答辯人支付95%的總價款,并在xxx年12月22日單方面停工,明顯侵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外,該《裝飾工程合同書》沒有約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辯人即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規(guī)定對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權或通過合法途徑要求答辯人付清工程款,而無權采取停工這種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損害答辯人利益。因此,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既沒有法定依據(jù)也沒有約定依據(jù),屬于嚴重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裝修工程量,在收取絕大部分合同約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應工程量的情況下,又單方面停工,嚴重損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未經(jīng)答辯人簽字認可的新增工程款,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造成答辯人嚴重損失,被答辯人需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完整履行合同義務。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冼xx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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