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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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成功案例)1
答辯人:楊某(被上訴人),男, 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址:西安市北大街209號。
法定代理人: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址同上,系被上訴人楊某之母親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答辯人及法定代理人已經收到并詳細閱讀,為了澄清本案件的事實、分清雙方的責任,答辯人及法定代理人特依據法律和本案的事實從刑事與民事兩方面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刑事方面:
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基本正確,答辯人楊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一審法院刑事判決是錯誤的。其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頭部的傷情不是答辯人故意傷害所致,而是其意外摔倒所造成的。本案件的所有的證據材料及楊某的陳述均可以證明,上訴人的傷情不是被上訴人造成的,而是其意外摔倒所致。
1、證人胡某的第一次證言:“兩個年輕人在撕扯著,其中一個小伙把另一個小伙踢了一腳,這個小伙就倒地了”。
2、證人胡某的第二次證言:“其中一名穿淺色T恤穿牛仔褲(淺蘭色)的青年,抬起右腳踢在了另一個青年的左臉部,后腦勺摔在地上,那個青年頭在地上摔的時候“通”的響了一聲,我都聽見了。”
3、證人丘某證言:“楊某急了過去對那個男孩的腿上踢了一腳,那個男孩就摔倒在地面的斜坡上了”(見筆錄第2頁第10行)
4、一審中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通過網上搜索及斗毆地張貼廣告尋找的目擊證人花某的證言:均證明被上訴人僅僅是踢了上訴人一腳,而沒有擊打其頭部。
5、被上訴人的在公安機關的三次筆錄中均陳述:僅僅踢了上訴人一腳,并且根本沒有踢在其頭部,與上述兩個證人的證言相吻合。
二、從犯罪的構成要件上來講,答辯人對上訴人頭部摔傷后果,主觀方面既沒有直接故意也沒有間接故意。即答辯人既不希望上訴人頭部受傷也不存在放任其結果發生的情形。
1、所有的證人證言及被上訴人對雙方爭執過程的描述都是完全吻合的:答辯人僅僅是還擊了上訴人一腳,而且沒有踢在上訴人的后腦勺部位,也就是說上訴人頭部的摔傷與答辯人踢的一腳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2、本案中:答辯人與上訴人雙方雖發生過撕打行為,但從未傷及上訴人的及后腦勺。某大學附屬醫院對上訴人佘某的檢查結論、邱某證人證言,以及相關鑒定結論均證實了上訴人佘某的頭部損傷與答辯人無關,如果是答辯人一腳所踢的上訴人部位出現傷害出現輕傷的后果,那么,答辯人甘愿接受法律的制裁,承擔法律責任,然而,事實和證據均證明,答辯人除了上訴人頭部倒地摔傷之外,身體的其他部位并沒有受傷。答辯人也不希望上訴人發生頭部摔傷的后果。
3、根據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縱觀整個案件的證據材料,均能確切地證明答辯人的行為根本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答辯人對上訴人的頭部受傷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且該受傷結果不是答辯人所導致,答辯人對上訴人頭部的摔傷結果的發生,從答辯人的主觀心態既不希望也沒有放任上訴人的危害結果發生。答辯人與上訴人遠日無仇近日無怨,在發生糾紛前素不相識。只不過是上訴人先出手連續擊打答辯人激怒了答辯人,答辯人還擊了一腳而已。
三、答辯人還擊行為對上訴人的頭部摔傷后果沒有刑事上的因果關系。
1、因果關系,是指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系,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前一種現象稱為原因,后一種現象稱為結果,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系便是因果關系。
侵權的因果關系,具有三個特點:a、因果關系的客觀性 b、因果關系的必然性,即原因對后果來說是唯一的,如果在一定條件下,甲現象有可能引起乙現象發生,也有可能不導致乙現象的發生,那么,它就不符合侵權民事責任構成因果關系的必然性的要求。c、因果關系的直接性,即引起損害后果的直接原因。
2、就本案來說,答辯人行為對上訴人頭部摔傷的后果之間不符合刑事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必然性、直接性三個特點。雙方雖曾發生過撕打行為,答辯人還擊的一腳對上訴人造成的'后果連輕微傷都不構成,事實和證據均證明,答辯人除了上訴人頭部倒地摔傷之外,身體的其他部位并沒有受傷。答辯人也不希望上訴人發生頭部摔傷的后果。也就是說 答辯人所踢一腳必然會使上訴人倒地,倒地后必然發生硬膜外血腫的后果,即所踢的一腳與頭部摔傷的后果來說不是唯一的。
因此說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答辯人主觀上對上訴人的頭部受傷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且上訴人頭部受傷的后果與答辯人的行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四、上訴人訴稱:答辯人的主觀惡意比較大,不記后果地實施侵害行為等等之說法,完全是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的無稽之談。一審判決答辯人承擔刑事責任是十分錯誤的,
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若論責任答辯人也僅僅是對上訴人負民事責任,答辯人沒有上訴,并不是答辯人服從一審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而是答辯人系未成年人,其父母遠在外地,家里人本著息事寧人的態度。但咨詢了相關的法律專家后,答辯人及法定代表人才為錯過了上訴機會而后悔不已。
關于民事賠償責任方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片面,沒有考慮損害的參與度,判決答辯人承擔70%的民事責任,上訴人承擔30%的責任該判決是錯誤的,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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