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全文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制定了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老年人的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與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建設、參與社會發展等權益保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四條 老年人享有的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鼓勵、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關懷的原則。
第六條 本省建立健全老年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和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和優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推廣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養老保障公共服務,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級留成公益金,應當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組織開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調解老年人權益糾紛,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鼓勵捐贈、資助、興辦老齡事業;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十條 本省加強人口老齡化省情教育,開展敬老、養老、助老的宣傳教育活動,支持老齡科學研究,逐步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青少年組織、學校、幼兒園和家庭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生活,宣傳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敬老、養老、助老的先進典型,譴責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建立健全個人敬老誠信檔案。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以及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二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履行法定義務。
第十三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四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贍養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義務,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贍養人的生活水平;贍養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支持、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愿將老年人與其配偶分開贍養。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贍養人承擔照料護理責任;不能親自照料護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護理。
第十六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以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七條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和接受贈與的權利,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絕。
第十八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贍養協議;沒有簽訂贍養協議的,贍養人可以就贍養標準、贍養方式等內容向老年人作出書面承諾。贍養協議、贍養承諾書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老年人對贍養內容自愿公開的,所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可以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十九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履行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二十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監督贍養協議、贍養承諾書以及遺贈扶養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
贍養人對老年人自有住房有維修的義務。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產權調換、房屋改建后,老年人依法以共有的形式實現所有權以及其他權利。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約定使用期滿應當及時歸還;沒有約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權隨時要求歸還。
第二十二條 子女以及其他親屬應當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贍養人以及其他親屬不得以老年人婚姻關系變化為由,強占、分割老年人的財產或者限制老年人對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關證件。
提倡老年人對婚前財產進行書面約定。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弟、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兄、姐,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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