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答辯狀范文
近年來,民事糾紛時有發生,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糾紛答辯狀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民事糾紛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xxXX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劉XX,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
被答辯人:邵X,男,漢族,xxxx年8月15日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路xx巷XX號,電話:1307407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產品責任糾紛一案,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生產的產品“XXXX紅棗”標注“開袋即食”涉嫌虛假宣傳,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不成立。
食品安全標準GB7718-xxxx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見附件1)第4.4.2項 食用方法規定,“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烹調方法、復水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我公司產品“XXXX紅棗”標注“開袋即食”即為“食用方法”,符合該項規定。“開袋即食”用語是為消費者食用提供幫助的說明,即非為宣傳該產品,更非虛假,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宣傳。因而,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生產的產品“XXXX紅棗”標注“開袋即食”涉嫌虛假宣傳,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不成立。
二、GB/T5835-xxxx與GB/T26150-xxxx均為國家推薦性標準,兩標準均未規定細菌等微生物指標。答辯人生產的產品“XXXX紅棗”標注“開袋即食”不違法。
1、上述兩個標準均為國家推薦性標準,該兩標準均為合法有效的標準。根據《標準化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答辯人采用GB/T5835-xxxx(干制紅棗)組織生產“XXXX紅棗”符合法律規定。
2、上述兩標準中,并沒有規定“開袋即食”的相關要求。如免洗紅棗的定義為:以成熟的鮮棗為原料,經挑選、清洗、干燥、殺菌、包裝等工藝制成的無雜質可以食用的干棗。定義中的“可食用”并不等同可直接食用,即“開袋即食”。而干制紅棗定義為:用充分成熟的鮮棗,經晾干、曬干或烘烤干制而成,果皮紅色至紫紅色。這個定義中沒有“可食用”字樣,但沒不代表該產品不可食用和不可直接食用(開袋即食)。
3、上述兩標準的衛生指標基本一致。
GB/T5835-xxxx第5.3項“衛生指標”為:按照GB2762和GB2763有關規定執行。
GB2762即GB 2762-xxxx 《食品安全國家標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 即GB 2763-xxxx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這兩標準并不涉及細菌等微生物指標。
而GB/T26150-xxxx第5.5項“衛生要求”為:按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執行。這里的“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即為上述GB2762和GB2763等對所有食品具約束力的標準。該“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同樣不涉及細菌等微生物指標。
因而,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生產的產品“XXXX紅棗”不可標注“開袋即食”沒有法律依據。
三、答辯人生產的產品“XXXX紅棗”是符合標準規定的合格產品。
答辯人生產的產品“XXXX紅棗”是由合法進貨渠道進貨(見附件2),按“即食”產品分裝的,并經出廠檢驗合格出廠的。該產品經多次第三方(官方)抽檢(按GB/T5835-xxxx檢驗)均為合格(見附件3),是合格產品。
綜上,答辯人生產的產品“XXXX紅棗”是符合標準規定的合格產品。其標注“開袋即食”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宣傳,是合法的。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生產的產品“XXXX紅棗” 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不成立。訴該產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更是張冠李戴。被答辯人的訴求無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xx市大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食品有限公司
xxxx年11月00日
民事糾紛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陳xx,男,xxxx年8月XX日出生,住所:xx省xx市xx鎮xx村委會xx村XX號。
委托代理人:吳xx 性別:男 年齡:21 住所:xx省xx市xx鎮xx村22號。
答辯人因與原告龍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對于xxxx年2月12日從原告處借款壹萬伍仟元(15000.00元)的事實予以認可并愿意對尚未歸還的借款予以償還,只是因為答辯人目前經營虧損,暫無力償還,希望原告方能夠本著互諒的原則給予一定時期的期限,以便雙方能夠較為妥善的處理糾紛。
二、答辯人對于原告主張的未支付利息肆仟陸佰伍拾元(4650.00)不予認可,答辯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計玖仟玖佰元(9900.00元),同時因雙方約定利息超出法律規定,答辯人懇請法庭能夠依法予以確定利息金額,對此答辯人依法提出三點意見。
1、答辯人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的合法利息并歸還部分本金。 雙方雖然對借款期間的口頭承諾為月支付金額為150.00元,即月息利率1.50%,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于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xxxx年7月7日公布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為6.56%(即月息為0.546%),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案約定月利率則最高為0.546%×4=2.18%,月利息額為2180元,年利息總額為2180×12=26160元。因此,答辯人對于雙方約定期間內的利息已足額支付并結余為26160-15000=11160元。
2、原告對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約定期間的利息要求支付明顯無依據。答辯人與原告在借據中對借款金額、期限,利息金額及支付期限沒有作出了明確約定,需要說明的是雙方對借款期間內的利息也沒有作出了約定,并未對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約定。
3、原告主張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辯人認為對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應當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更為合理合法。借款及利息約定期間屆滿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口頭約定期間的高額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顯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于對約定期間內利率爭議的處理,但它仍包含和適用于逾期利率的計算,因此,《意見》124條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無約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說,以銀行基準利率來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為合理、科學和簡便,而且能與現行法規保持一致。
三、答辯人對原告訴請中要求支付的借款本金壹萬伍仟元(15000.00元)及利息肆仟陸佰伍拾元(4650.00元),因雙方在借款借據中無約定,其主張無約定的事實根據,并提出一切訴訟費由被告陳xx負責,答辯人不予認可,其主張也于法無據。
四、原告方主張討要借款所產生的本息兩項共計壹萬玖仟陸佰伍拾元(19650.00元),明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答辯人不予認可,其也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尚未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肆仟元(4000.00元)愿予以歸還,逾期后借款利息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利息金額,對于其超出事實和法律的請求,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廣東省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xx
訴訟代理人:吳xx
日期:xxxx年七月五日
答辯狀寫作要點
1.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2.提出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組成
民事答辯狀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后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系;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答辯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后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正文
1.答辯的理由: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答辯請求:答辯請求是答辯人在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的請求。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請求事項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張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訴請求。如果民事答辯狀中的請求事項為兩項以上,在寫請求事項時應逐項寫明。對上訴狀的答辯請求應為支持原判決或原裁定,反駁上訴人的要求。
3.證據: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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