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主要規定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主要規定有哪些?那么,下面就隨CN人才公文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條例》實施以來的成效
一是在公路橋梁周邊及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圍內的禁止行為。《條例》規定: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二是對可能影響橋梁安全的船舶航行等情況進行了嚴格規范。《條例》規定:通過公路橋梁的船舶應當符合公路橋梁通航凈空要求,嚴格遵守航行規則,不得在公路橋梁下停泊或者系纜。三是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禁止利用公路橋隧堆放物品、搭建設施、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四是對重要公路橋隧武警守護進行了明確,規定“重要的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護。”五是對公路橋隧進行定期檢測和評定,保證其技術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這些制度對保障公路橋隧安全將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
(一)《條例》突出了對公路橋梁的保護
《條例》著眼公路交通的長遠發展,一是明確了公路養護的義務。《條例》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實施作業,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同時,明確指出公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規定了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后,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道路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是規定了有關單位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的巡查、檢測等方面的義務。比如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措施修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再比如,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進行檢測和評定,保證其技術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對經檢測發現不符合車輛通行安全要求的,應當進行維修,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三是《條例》以有效保障公路良好技術狀態為出發點,規定了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資質管理要求,并為構建科學化、法制化、社會化、專業化、集約化的公路養護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指明了方向。
(二)保障公路交通健康、持續、協調發展
在管理范圍方面,《條例》作了進一步明確。例如:根據原《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均是以公路邊溝外緣起算,由此造成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區在范圍上存在部分重疊。然而,兩個區域的具體管理制度又存在差異。例如,公路用地內經許可可以設置非公路標志,而公路筑控制區范圍內又是嚴禁設置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由此給一線公路管理人員帶來困擾。《條例》明確了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區界定的新標準,徹底解決上述問題帶來的困擾,方便了具體管理工作開展,進一步保障了公路安全。
在應急保障方面,一是國家建立健全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應急物資儲備、調配體系,確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能夠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二是明確了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凍災害等損毀公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三是明確了在發生公路突發事件影響通行時,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并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劃,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四是將武警交通部隊力量納入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體系,規定了武警交通部隊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承擔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設施的搶修任務。
在超限運輸治理方面,一是《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從源頭治理方面加強了監管。規定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生產、銷售;在車輛登記環節,規定對不符合標準的車輛,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二是對大宗貨物集散場所實施監管。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場所及貨運站進行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強調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三是完善了“治超”檢查措施。《條例》對超限檢測站點的設置、公路管理機構對超限運輸的監督檢查職責和規范執法,以及禁止阻礙、逃避超限檢查的行為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擾亂檢測秩序、逃避檢測和協助逃避檢測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查處權以及必要的行政強制權。四是加大對違規超限運輸車輛駕駛人和運輸企業的處罰力度,保障各項規定能夠得到切實遵守。《條例》規定,對1年內違規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對1年內違規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車輛吊銷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規超限運輸的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運輸企業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注重化解當前公路管理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條例》圍繞公路交通的服務宗旨,一是加大了對公路基礎設施的保護力度。通過建立和完善公路保護區制度、涉路施工許可制度、公路橋隧安全保障制度以及車輛超限治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規范,著力提高公路基礎設施的安全運行保障能力。二是更加強化了公路管理機構、公路養護單位等有關主體對公路安全保護、養護的相關義務、職責,有利于提高公路養護水平;同時,為避免集中開展養護施工作業造成部分路段擁堵,要求公路管理機構統籌安排公路養護作業計劃,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區域進行公路養護作業時,事先書面通報相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疏導預案,確定分流路線。三是為進一步提高公路信息服務質量,規定了路網運行監測制度,為公眾提供出行信息服務,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出行需求。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收集、匯總公路損毀、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開展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并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公路運行信息。四是從便利行政相對人的角度,對一些行政許可簡化程序,提高效率。這些規定,體現了公路交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公眾安全、便捷出行的根本目的,有力維護了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二)凸現公路交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公眾安全、便捷出行的宗旨
在明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協作、綜合管理的基礎上,對公路管理機構的監管職能等進行了強化。例如:在涉路施工行政許可辦理過程中,《條例》要求對行政許可的“前、中、后”三個環節進行全方位監管,一是要求建設單位在提交涉路施工許可申請前聘請專業機構對涉路施工行為進行安全技術評價,二是強化公路管理機構對被許可人實施行政許可的現場監管,三是明確涉路施工設施完成后,被許可人只有在經過公路管理機構驗收后方能投入使用,這就充分發揮了行政許可作為事前監督的重要功能,確保了公路安全、暢通不受涉路施工的影響。
《條例》突出公路是公共產品的本質特征,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公路管理、養護所需經費,以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在公路保護的義務主體及其職責確立方面,不僅確立了公路管理機構的法定主體地位和相應的職責義務,也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參與公路保護的相關職責義務。《條例》的相關規定充分體現了公路的公共設施、公共保護的公益性特征及其管理要求。
(四)強調公路保護工作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綜合管理的原則
《條例》根據《公路法》的規定,緊密結合行業管理實際,系統總結了近年來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的成功經驗,借鑒世界發達國家的先進做法,確立了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的基本方針和重要原則,全面構建了公路安全保護的各項法律制度,科學、合理地反映公路安全保護的客觀規律。概括地說,《條例》主要在以下五個方面作出了創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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